你知道嗎?非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乘坐火車是犯罪行為。4月11日,合肥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證信息乘坐火車,并在火車上實施盜竊。法院當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因犯盜竊罪和盜用身份證件罪獲刑。因犯盜用身份證件罪被判刑的,這尚屬安徽省首例。
盜用他人的信息購買車票,其目的就是為了利用他人的信息,盜竊旅客的錢財,隱藏個人的信息,給公安機關破案帶來難度。經了解,這名叫做張三(化名)的男子,在2016年下半年,先后42次冒用李四(化名)的身份證件信息乘坐火車,并在火車上實施盜竊。2017年4月11日上午,張三在蚌埠鐵路公安處看守所內,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與合肥鐵路運輸法院連線,接受審理。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張三涉嫌犯盜竊罪和盜用身份證件罪,張三對其罪行供認不諱。
冒用他人身份坐火車,并與他人聯手作案,可謂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被公安機關查獲。據悉,張三通過盜竊李四的身份證,購買了42次“K字頭”的火車票,路程大多為“徐州、淮北”、“碭山、商丘”等短途行程。在乘車過程中,張三伙同另外3人,由他們3人尋找打瞌睡、注意力不集中的乘客,盜竊乘客的手機,隨后交給張三,由他趕緊下車銷贓。2016年12月5日,張三因涉嫌盜竊錢包,在亳州火車站2號站臺被旅客抓住,并扭送到亳州站派出所處置,民警經過盤問檢查,當場從其身上查獲3部被盜手機。
法律是無情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耍小聰明的行為,最終注定要付出代價。4月11日,本案當庭作出宣判,張三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犯盜用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拘役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關于身份證件法律有哪些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旅客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購票乘車;對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因犯盜用身份證件罪被判刑的,這尚屬安徽省首例給我們帶來啟示是:每個人身份證屬于個人所有,受到法律的保護。要保管好個人的身份證,不得隨意借給他人使用,不僅僅身份證當事人惹來麻煩,冒用他人身份屬于違法的行為。
為了保證您的出行安全和切身利益,請帶著文明出行,文明乘車。任何人不要抱著僥幸的心理,冒用、借用他人身份證擾亂購票秩序,觸碰了法律底線,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為此,外出乘車請按照規矩來,按照相關制度來,出行中才會更加順暢。(中國臺灣網網友:周運華)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中國臺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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