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4月8日發布的《中國法治政府發展報告(2016)》分析指出,各地方城市政府出臺的實施細則,為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設置了高標準,窒息了網約車的發展,不僅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更不符合共享經濟的基本特征和發展規律。(4月10日 《法制日報》)
曾經飽受爭議的網約車,已經獲得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許可。但是,各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網約車的管理辦法,卻再度受到了人們的廣泛質疑。
車籍限制成為了已經公布的所有《暫行辦法》里面的標配,而多地都對車主的所在進行了限制。并且,對于汽車的排放和軸距,都進行了高標準的準入條件。但是,這些規范性文件因為文件層級低,即使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有違反行政規定提供網約車服務的行為,也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處罰。此外,地方網約車的立法規范也體現出以管制為導向的一刀切規定,更是飽受社會各界的廣泛質疑。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5條第2款規定,“設定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而很多地方都對網約車司機進行了戶籍限制,顯然已經違反了相關的規定。而對于網約車價格必須高于出租車1.2倍到1.5倍,也明顯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5條規定的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因此,各地施行的網約車辦法顯然已經違反了相關的法規,應該屬于無效規定。
如何管理網約車, 既保證網約車能夠規范運行,又不扼殺了這個新興的產業,顯然考驗了一個地方執政部門的大智慧。但是,如果一味的抬高標準,一味用管制為導向的一刀切規定,很容易讓網約車變成另外一個出租車行業,這顯然違背了共享經濟的基本特征和發展規律。但這樣不符合共享經濟發展的管理辦法,卻在很多地方相繼出現,絲毫沒有一點聽取意見的意思,顯然有點“一言堂”的味道。
網約車是共享經濟的一種典型例子,但將網約車都要視為洪水猛獸,只知道制定一刀切的管制辦法,而不是規范這個行業,顯然不利于網約車的發展,更別提共享經濟的其它案例。制定規范性管理文件,地方政府應該多聽取一些不同的聲音,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前,必須對利益進行衡量,只有當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損害的利益時才能實施。而不是用老的管理思路來管制新的事物。
而針對現存管理辦法違法的情況,地方政府更應該反思,究竟如何再避免類似的情況再發生,別總等到爭議滿天飛,才知道管理辦法存在問題。(中國臺灣網網友:劉頌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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