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即日施行。該辦法被旅游業內稱為“游客黑名單”,記者了解到,游客不良信息保存一至兩年,會影響到游客再次旅游,嚴重的甚至會影響到出境、銀行信貸等。(4月8日新華網)
“游客黑名單”頗具嚴肅性,嚴肅到誰被“拉黑”,就要被重重地記上一筆,付出“會影響到再次旅游,嚴重的甚至會影響到出境、銀行信貸等”的代價。
應該說,“游客黑名單”專為不文明游客而設,但凡被“拉黑”的游客,必然存在“在旅游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換言之,一個文明的游客絕不該被列入黑名單,否則就是“被黑”。
理就是這個理:不文明游客“拉黑”該,但文明游客“被黑”絕不該。原來國家旅游局對“被黑”早有防備,比如在《辦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信息,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的,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不過,管住“國家工作人員”也只管住了一頭。因為根據辦法,省級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下級旅游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采集。全國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采集。媒體報道一旦失實,社會舉報一旦“本故事純屬虛構”,游客“被黑”就可能頻頻發生。
因此,為防止游客“被黑”,就要針對多個采集渠道加以規范和約束,比如社會舉報,必須形成高壓態勢,向惡意捏造、歪曲事實等虛假不實舉報“說不”、“亮劍”。
“游客黑名單”關乎公民的聲譽,關乎公民的再次游、出境、銀行信貸等切身利益,如果說公民游玩不可任性,那么上報、報道、舉報等照樣不可任性。每一次上報、每一篇報道、每一例舉報都必須審慎而為,經得起時間和事實的檢驗。
總而言之,“拉黑”該,“被黑”絕不該。“被黑”決不能取代“拉黑”!(中國臺灣網網友:李強)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中國臺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