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凌晨,陜西丹鳳縣龍橋水泥有限公司員工李磊在作業時,在黏土堆里發現一把古劍,隨后他將這件寶貝交給了丹鳳縣文物部門。11月2日,該縣文物部門證實,李磊上交的青銅劍距今約有3000年歷史,為戰國時期楚國青銅劍。相關部門為李磊頒發了榮譽證書,獎勵了500元。(源自11月4日《華商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因此,李磊發現的古劍理應屬國家所有。“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李磊履行了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把這件寶貝交給了當地文物部門。
從頭到尾,文物上交都是一件“好人好事”,能傳遞文物保護的“正能量”,也能帶動更多的人參與文物保護。但此次卻因只獎勵了500元而飽受爭議,各大媒體也紛紛轉發各種“相關部門摳門”、“500元不利于文物保護”等評論。事實上,大家都忽略了一個重點,500元的獎勵是有法可依的,李磊收獲了“榮譽獎勵”、“精神獎勵”。筆者認為真正不利于文物保護的恰恰是缺少正面的報道。
不可否認,現實中人們都是理性經濟人,都希望能獲得最大的物質利益,所以在大多數人看來500元確實是“太少”,但是物質獎勵僅能滿足生理上的需求,而精神獎勵卻能激發人的榮譽感、進取心、責任感和事業心。當下,人們最缺的不是物質,而是“精神食糧”!
文物保護,少不了廣大媒體的正面宣傳,更少不了相關部門的積極作為。在類似事件上,媒體朋友的宣傳重點應該放在“精神收獲”上,構建正確的輿論導向,營造良好的文物保護氛圍。相關部門一是要加強普法宣傳,引導人們知法、懂法,樹立法治意識,依法享有權力和履行義務;二是讓考古、文物學走出“象牙塔”,把科研成果通俗化地奉獻給社會,讓公眾共享珍貴的歷史文化,自覺主動地參加到文物保護的行列中來;三是創新文物保護方式方法,文物展出附帶上交人、捐贈人的個人信息,以增強上交人、捐贈人的成就感和榮譽感。(中國臺灣網網友:旭日)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中國臺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