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相關專家表示,今后明星必須使用過相關產品或接受過相關服務后,才能再進行廣告代言。(8月26日京華時報)
從大到樓盤、汽車,小到手機、飲料、皮包、服裝、藥品、食品,幾乎各類商品都在找明星進行宣傳。而其中虛假廣告或者夸大功效的廣告層出不窮,明星利用其公眾人物形象更是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此次廣告法修訂草案中中明確規定,明星代言產品,必須先用再代言。當然法律的初衷是好的,但面對巨額代言費,明星會說真話嗎?
一些明星代言學校,如何體驗,難道他們到代言學校再讀一讀書嗎?或者考察了解也算“用過”,但他們能了解到真實情況嗎?或者了解到真實情況,面對巨額代言費,他們能擋得住誘惑嗎?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等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個體有差異,明星用過就代表他的粉絲或者觀眾就適用,顯然不能成立。
打擊虛假明星代言,關鍵要承擔連帶責任,要把明星和產品捆綁在一起,只要明星代言的產品出現了問題,明星就必須承擔連帶責任。以前出現的一系列虛假代言,絕大多數明星都沒有受到實質性的懲罰,才有了虛假代言的有恃無恐,反正我只與企業發生關系,我為企業代言,企業支付代言費,邏輯好像沒有問題,但明星消費的是自己在觀眾中的影響力,就必須對觀眾負責,如果對觀眾造成了損害,就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把明星代言建立在“用過”的基礎上是遠遠不夠的,還要用責任來捆綁,讓其在選擇代言時更加慎重,不敢輕易冒風險,這才是打擊明星虛假代言的治本之道。同時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自身職責,從源頭上減少虛假偽劣產品,廣告發布單位也應承擔連帶責任,為發布的廣告內容真實性負責,明星更應該珍惜自己的聲譽,如此,誠信規范的市場秩序才能真正建立起來。(中國臺灣網網友:敬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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