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口頭通知,深夜就來人拆除,沒有給亭主出示任何文件依據,也沒有說明緣由。“亭主如果敢反抗,就被拘留了”。如今實施強拆的負責單位尚未找到,損失由亭主自行承擔。一夜之間,報刊亭主變成無業人員。(8月12日海外網)
先不說這報刊亭違不違建,它還真是咱們老百姓身邊不可缺少的生活組成部分,報紙雜志這些讀物,茶余飯后,休息之余都會讀一讀,看一看。現今社會,報刊亭的經營范圍,也不僅僅只是販賣報紙書刊,像是問路、買水、破零錢等等這些功能,簡直不能更快捷便利。
這起例子,不得不說的是,執法者存在一個很大的漏洞,就是沒有進行合理合法的拆除程序。一、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溝通協商,僅憑主觀意識獨斷而行,顯然不符合法律依據。二、沒有出事正規的處罰文書,僅是口頭通知,連夜決定拆除,在法律上這種行事做法也違法。三、報刊亭是簽署了租賃合約的合法的經營,是受法律保護的一方,而“強拆”是強制租賃方違約,所以在造成租賃方損失后是理應賠償的。
相對于政府和群眾來說,群眾永遠都是弱者,在對弱者執行處罰和管理的時候,執法者的所表達的態度和行為,是直接衡量暴力與否的標尺。
這種類型的“強拆”其實并不少見,但這些“違建”的建筑物,大部分都是歷史遺留,追溯其根源,也許早在咱們父輩就已存在了。“強拆”兩個字對于執法者來說,也許僅是行動出其不意,態度強硬蠻橫,就能草草了事,且收效快,但這是應付上級的下下策。有誰可曾想過,那些遭遇“強拆”之后的人們該怎么面對以后的生活和處境。作為執法者,我們總是不能設身處地的為對方著想之后,采取一個最人性,最穩妥的辦法來解決相互之間的矛盾。
如果說要將棚亭設置的更規范,那么在規范和合理之間,我們要如何掌握好這個尺度,筆者認為,還是應該將這個問題交還給群眾手中,讓百姓為自己的生活環境出謀劃策,再合適不過。在集中群眾的多樣化建議后,結合相應的法律法規,把意見建議現實化,這樣在投入的社會環境中即符合法律法規,又合乎情理,兩全其美,何樂而不為呢?再或是在決定拆除這些經營類的違建建筑之前,先去將這些經營戶的后路找好,讓他們對于拆除自己現有的經營場所沒有猶豫和難處,這樣解決的不僅僅是違建問題,還解決了之后可能發生的失業問題、信訪問題、和更加嚴重侵街占道擺攤問題。
執法者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榮耀,但這份權利是用來平衡兩者間發生的矛盾和問題,而不是用來強制傷害某一方的合法權益的。(中國臺灣網網友:孫冰)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中國臺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