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會提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11月12日 新華網)
建設法治中國最主要的還是建設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只有政府是法治政府、社會是法治社會才能稱得上是法治中國。法治政府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過法律來遏制政府權力,政府必須受到法制的制約。這是對法治政府最基本的要求。法制政府要求政府必須帶頭守法,必須把自身權力自覺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圍之內,就是將權力關進法制的籠子。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這是對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
當前,在行政執法體制還不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離建成法治政府還有一定的距離。這是因為當前法制建設還不太適應民主政治和經濟體制的要求。現有法律法規也與社會發展和實踐存在一定的差距,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步伐;行政執法體制又不夠完善、程序不夠規范,違法和不當行政還有很多,監督和制約機制也不夠健全,不能很好地實現司法獨立辦案;還有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的傾向依然存在;再加上政府對經濟發展的干預和協調還比較薄弱,在有些領域的行政能力還需加強;有些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意識不強、法治觀念淡薄,以權代法,以人代法現象還比較突出,缺乏全面的法治理念,還沒有樹立起憲法和法律的最高權威等問題在少數地區和部門還不同程度地存在。
要處理好以上的問題,完善法治政府建設。筆者認為,只有從意識上改變政府對權力的控制欲望。將權力歸位。加強司法獨立性不受影響,上收同級司法機關的人事權,財權,最大限度減少地方政府對司法獨立性的影響。并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轉變政府職能。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體現,法治政府是應該為人民服務、執政為民的政府。政府如果直接參預經濟活動,就會與民爭利,出現以權謀私。法又是公正、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法治政府應是“有限政府”。政府職權如果不受限制,就會造成權力濫用,侵犯群眾的權利和自由,損害群眾的利益,最終導致政府功能的異化。法更是規范行為、服務生產力的上層建筑,法治政府應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服務型政府。政府如果無限制地擴大行政權力,就會干擾市場,阻礙生產力的發展。轉變政府職能就是要求政府“歸位”,政府做自己應該做的事。
其次是加快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處理好權力和利益的關系,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出現。規范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管理,防止亂收費亂罰款亂執法等違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作風建設,防止唯利是圖、不能錢不辦事,給了錢亂辦事和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等不負責任與推諉扯皮等行為。只有通過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改進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作風,才能夠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一切依法辦事,共建法治政府。
最后是轉變觀念依法行政。從人治向法治轉變上,要強調法律意識。將過去那種習慣于聽命令、照指示甚至個人意志辦事的觀念轉變到一切依法辦事,摒棄“人治”思維,全面樹立尊重憲法和法律、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觀念,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 在經濟增長向全面發展思維轉變上,增強服務意識。曾經政府引導甚至直接參與經濟發展,為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了貢獻,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再直接參與市場經濟建設顯然已經不能適應市場要求,只有從市場上抽離出來,努力去促進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全面協調發展,并依法進行管理和服務才是政府應試干的事。要從大搞經濟建設向關注民生轉變,堅持以人為本。改革的最終目的是提高發展生產力,讓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政府應該把主要精力從參與經濟發展轉到解決群眾困難、為群眾辦實事好事、為群眾謀福祉,切實關注民生上來。
三中全會已經為建設法治中國翻開了新的篇章。建設法治政府、法治中國的目標已經指明,方法已經找到。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一項艱巨而又復雜的任務。政府必須不斷審視,及時改進。提高和增強解決問題的能力,處理好人民群眾中的突出矛盾。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方式,按照十八大提出的新十六字方針: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求,才能最終建成充分得到人民群眾擁護和支持的法治政府,最終實現法治中國。(中國臺灣網網友 圖八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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