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稱此案為天津地鐵系統“一號腐敗大案”。案件頗具諷刺性:地鐵公司黨委書記向中紀委舉報了“老搭檔”地鐵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則在“雙規”期間檢舉了黨委書記。最終,天津地鐵黨、政兩個“一把手”雙雙落馬,原黨委書記王春清獲刑13年,原總經理高懷志獲刑20年。(11月28日《華西都市報》)
這一對貪官簡直就是兩個踩扁的窩窩頭——沒有一個好餅,因為互相舉報而雙雙被逮進笆籬子里,我在感到非常高興的同時,心里卻拔涼拔涼的。反腐工作竟然要靠貪官互相舉報才能抓出“蛀蟲”,這真是莫大的諷刺。試問,紀檢監察局、檢察院都是干什么吃的?假如這兩個貪官互相包庇的話,還會東窗事發嗎?這充分說明現有的監督機制存在著巨大的漏洞,難道不應該好好地改一改嗎?
一個科級官員每個月抽煙需要他一個月的工資,身上的穿戴需要他一年的工資,住的房子需要他一輩子的工資。他不貪污如何能活得如此滋潤呢?好的監督機制能讓壞人做好事,壞的監督機制能讓好人做壞事。現在的監督機制根本就是“左手監督右手”,讓官員監督官員,大家同在一條船上豈能不手下留情呢?
如今的監督措施表面上看起來真的很美,其實根本就是“上級監督太遠,下級監督太險,同級監督太難,紀委監督太軟,組織監督太短,法律監督太晚 ”。這說明反腐敗工作離開人民群眾的監督必然會一事無成!紀檢監察部門、檢察部門接到群眾的舉報以后,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極大地挫傷了群眾舉報的積極性。應該按照沒收貪官金錢的比例獎勵給舉報者,讓貪官無處藏身。
毛澤東早在多年以前就為監督工作指明了方向,他說:“只有人人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負起責任,才不會人亡政息。”應該建立陽光公共財政制度,也就是人大必須掌握“錢袋子”,履行嚴格監督財政支出的作用。財政預算決算、怎么花納稅人的錢都必須由人大決定,而不是由官員說了算。如此一來,腐敗還有立足之地嗎?(中國臺灣網網友:畢文章)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中國臺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