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劈腿姚笛”這條新聞成為熱點,也讓國人對“狗仔文化”有了更復雜的感受。無論國內(nèi)還是國外,狗仔隊的神出鬼沒、毫不留情讓明星人物忌憚、痛恨、詛咒,也被很多民眾斥責“不道德”。但同時,他們長期蹲守挖出的爆炸性消息很多時候又令“圍觀者”感到痛快,認為是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并可以監(jiān)督名人自律。
用狗形容某事某物,在習慣認知上屬于貶義。如“狗仔”真的到了討人喜歡的地步,何不美其名曰私家偵探?即使要突出其特長,也可稱作“業(yè)余警犬”。可見,這種行當從一開始,就有點令人不屑的意味。
事實上,“狗仔”在一定程度上,是起到了滿足公眾知情權,令圍觀者感到痛快的作用,但是,公眾的知情權需要“狗仔”來滿足,本身就有悖于文明社會的秩序。況且,在這些知情權里,有多少是依法必須公之于眾的東西?在圍觀者的快感中,有多少是對伸張正義的歡呼,又有多少是滿足窺探欲后獲得的感官刺激?
當然,公眾是在對公共事務缺乏知情權的無奈中,把嗅覺靈敏的“狗仔”當成了揭露社會陰暗面的高手。但是,人們除了得到花邊新聞外,看到過幾樁真正屬于知情權范圍內(nèi)的事件?比如,百姓的房子被強拆了,在誰也不承認的情況下,為何不請“狗仔”到現(xiàn)場“嗅嗅”,看看是誰干的?而當“狗仔”熱衷于嗅別人“褲襠”的時候,就“看熱鬧不怕事大”了,難道別人的屁股干不干凈,也在公眾的知情權內(nèi)?
有人認為“狗仔”可以監(jiān)督名人自律。在不知名人是什么概念的前提下,只能從“狗仔”刨出來的丑聞中,看到演藝界的風流軼事。對于這些道德范疇的自律,如果需要“狗仔”來監(jiān)督,私人的生活環(huán)境將變得何等糟糕?名人也是人,如果連吃飯睡覺,逛商場看電影等,都在“狗仔”的窺探之下,這還有什么個人隱私可言?就算國家對犯罪嫌疑人的監(jiān)視,也是依據(jù)嚴格的法律程序的。
換一個角度,“狗仔”神出鬼沒、長期蹲守的“敬業(yè)”精神,是出于對社會正義的維護,還是對自身利益的考慮?這種在很多時候連社會公德和個人隱私權都不顧的行為,本身就是在破壞社會秩序;而在“挖出的爆炸性消息”所帶來的商業(yè)效應中,就可獲得眼球經(jīng)濟的利益最大化。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從法律法規(guī)和道德層面加強對“狗仔”的約束。
但是,加強對“狗仔”的約束只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在端正社會風氣上下功夫,只有社會風氣普遍潔凈了,“狗仔”們才會失去逐臭的空間。至于公眾真正期望的知情權,還是讓制度來滿足吧!畢竟,“狗仔”不是警犬,不能出“大案”現(xiàn)場,即使混入其中,也未必敢吠幾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