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了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兩高負責人就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熱點問題接受采訪時表示:明星代言問題食品是否擔責要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司法機關嚴格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辦案,明星該承擔相應責任的要依法追責。(5月5日 《新京報》)
針對明星代言問題食品問題,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發布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時表示:“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一般理解來看,不包括做廣告代言的明星。”這個意見隨即被解讀為“明星代言問題食品不擔責”,并引發公眾的關注和疑惑。現在,“兩高”負責人的再次表態,算是把這個問題重新拉回了公眾的既有認知軌道。
不過應該看到的是,盡管公眾發出質疑,卻未必代表他們對明星代言問題食品必須擔責完全認同,而更多是出于對有關法律規定的了解。《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說代言問題食品無需擔責,顯然與《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不相一致,難道司法解釋可以超越法律條文?
換言之,“兩高”負責人的最新表態理順了此次司法解釋與原有法律條文的關系,卻并不能讓人們對明星代言問題食品所需承擔的責任非常清晰并完全認同。一個客觀事實在于,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明星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虛假廣告”,可是很顯然,對明星們個人而言,他們并沒有能力確定廣告宣傳的內容是否屬實。他們所能做到的,最多也就是檢查該廣告產品是否具備相關批文而已。
明星的廣告效應不可忽視,如果明星通過廣告代言為食品廠家賺了個盆滿缽溢,自己也從中獲得了不菲的代言酬金,卻在代言食品出現問題,甚至嚴重危害時不承擔任何責任,顯然于理不通。然而,對食品質量“把關”,應該首先是各級監管機構而非明星的職責。如果所有工商、質檢等監管部門都共同認定產品“合格”,明星個人又怎能發現其“問題”以及廣告的“虛假”呢?或許,這也是近年來問題代言屢有曝光,卻并沒有哪個明星真正受到追責的原因之一。
強調明星代言問題食品應該擔責,事實上卻又無人受到實質性追責,這是一種尷尬。一方面,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另一方面,其實也讓公眾以及明星們自己并不清楚,如果代言了問題食品,究竟該承擔多大的責任、受到什么樣的懲罰?這客觀上也會讓明星們放松對虛假代言的警惕,一定意義上,也為“不擔責”誤讀的出現制造了土壤。這既是對明星不負責任,更是對公共安全的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