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蔡振華聽取足協班子工作匯報,“足協的協會化改革方案”已獲得蔡振華與總局高層基本認可。
這項被稱為足協成立以來最大的改革方案,其最大的看點是“形式上徹底實現協會化”。我不是權威人士,無法解讀其中的真切含義,只能從字面上予以理解。僅憑“徹底協會化”這樣的表述,就讓人難以產生認同感。
足協的全稱是“中國足球協會”,本身就是一個協會,一個民間組織,而不是一個官方組織。
從理論上來說,中國足球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足球運動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唯一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單位會員,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這一定義表明足協是一個典型的民間組織,協會化是它自身的最根本的特性。正因此,類似“協會化改革”這樣的表述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
困擾足協發展的是它的行政化。作為一個民間組織,它只需接受國家體育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不需接受任何行政機關的領導和干預。但在現實中,足協一直生存在“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陰影之中。
這就是說,如果要改革,那么足協的去行政化才是首要的任務,換言之,足協要健康發展下去,扮演它應有的角色,當務之急是與足球運動管理中心脫鉤,成為真正的行業協會。
很顯然,這不是形式上的協會,內部設多少個機構并不是主要的內容,而是按照民間組織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它自身的章程進行運作,恢復它本來的應有的面目。我們也知道,這樣的改革并不是件容易的事,需要權力的徹底放手。我們同樣也知道,這樣的放手如果只是權力的自覺,那么也是來之不易的。
不少人常常會擔心,失去了行政權力的控制,情況會不會變得“一團糟”?可以肯定的是,有太多的事例表明,這樣的擔心常常是多余的,我們不能保證會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可以保證不會變得更糟。
事實上,按照行政法的理論,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完全可以不需要足協這一馬甲,它手中的行政權力可以通過法律法規授予或者委托行業協會來行使。
在法律所規定的行業協會所享有的權利中,除了其自身通過契約形成的權力,有一部分是國家行政權的轉讓,如我國《體育法》授權全國性的單項體育協會對本項目的運動員實行注冊管理,并負責管理全國單項體育競賽。如此明確的授權,管理中心只要負起監督職能即可,完全沒有必要在大小事務上包攬一切。
行政權力的越界,除了它的自戀以外,更多的是利益驅使。也正因此,足協的“改革”顯得極為必要和迫切。但這樣的“改革”,絕對不是形式上的徹底協會化,而是本質上的改革,是與行政權力的徹底脫鉤。否則,掛著協會的牌子,干的是行政機關的事情,即使內部架構最“協會化”,也難逃“換湯不換藥”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