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達10多天的網絡“口水戰”之后,韓寒與方舟子的“斗嘴”開始邁向“斗法”。韓寒經紀人昨日發布博文稱,韓寒將以1000頁的手稿資料作為證據,正式起訴方舟子。方表示“歡迎起訴”,但同時又聲明,“和以前我被起訴的十余起訴訟一樣,法院的判決結果不論是否對我有利,我不認為會影響到我的分析結論是否成立!
就雙方爭論的焦點——韓寒有無請人代筆這件“公案”上,無論是“斗嘴”還是“斗法”,都得建立在事實基礎之上。只不過,“斗法”的邊界相對狹窄,根據目前的信息,韓寒要打的是一宗名譽侵權損害賠償官司。那么法庭要審理的主體內容,也就是韓寒的名譽有無因方舟子的網絡言論受到損害,依法是否應予賠償。
韓寒當然享有名譽權,侵權賠償之訟在中國并不是什么新鮮事物了。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之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換言之,上述侵權責任四要件缺一不可。從韓寒方來看,提供韓寒名譽受損的證據不難,但證明方舟子發表批韓的網絡言論屬“違法行為”,以及方舟子發表相關言論的主觀意識“有過錯”卻殊為不易。韓寒的1000頁手稿資料,當然可以作為“呈堂”的證據。只不過,這些證據還無法證明方舟子有“主觀過錯”。不排除韓寒方面已有“后招”,不到庭審結束,誰也不敢斷言雙方當事人究竟握有多少核心證據。
法律為名譽侵權責任的成立設置了較高的門檻,這是保護言論自由必需。公眾(包括方舟子在內)有權對公眾人物(如韓寒)進行批評與質疑。當然,這種批評與質疑也不能超過“合理懷疑”的界限。帶有主觀惡意的侮辱和誹謗并不受法律保護。方舟子對韓寒的批評是否超越了合理的界限,其言論是否已構成侵權,還有待雙方用證據來說話。
韓寒訴諸司法,這在一個宣示要建設“法治”的社會里,無疑是值得認可和鼓勵的。方舟子一方面表明尊重韓寒的起訴,另一方面卻聲言自己不會出席庭審,且不管法院怎么判都會堅持自己的分析,這種聲明顯屬多余。其中透露出的武斷和絕對,令人驚訝,這是否算是對司法裁判的一種“不信任”,甚至是藐視法庭?
在泥沙俱下的中國網絡言論環境中,“韓寒訴方是民案”能否成為一個路標式判決,可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