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產品、山寨明星、山寨建筑物,曾經廣受熱議且長期占據著媒體頭條,并以山寨文化的“雅稱”成為一種文化現象。山寨文化從產生之日起就飽受爭議:模仿還是創新,新興產業還是技術侵權?盡管山寨產品在市場仍然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山寨明星已很少引發關注,往年在電視臺跑火的模仿秀節目也過了黃金期,難得一見。隨之,對山寨文化的討論也迅速越過對其產生和盛行的探究,轉而聚焦山寨文化現狀和出路。山寨文化在復制網絡文化的“速興速朽”之路嗎?
山寨文化的勢微不免引發感慨,當初山寨文化是多么風光:無處不在的山寨手機、山寨MP3,熒幕上泛濫著與明星長得相似的山寨明星,網絡上瘋傳各種版本的山寨電影,各地頻頻爆出山寨白宮、山寨鳥巢等建筑。一時間,似乎任何東西都可以在前面加上“山寨”兩字登上媒體頭條。
山寨模式從產品到產業再到文化的盛行,有其特殊的生存條件和空間,山寨產品以其低價和多功能廣受中低消費者人群追捧,山寨明星以相似的長相成為媒體和廣告客戶的寵兒,眾多山寨電影、山寨藝術也因為平民化、通俗化,被草根們視為自由文化精神的代表。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山寨文化從出現之日起,就存在致命的缺陷,這就是缺乏屬于自身的生存基礎。山寨文化以模仿為根本法則,以“模仿得很像”為山寨文化最高的判評標準,山寨產品挪用正規廠商研發的技術,山寨明星模仿真實明星表演,這種模式缺少發展根基,缺乏創新,實際上是種“無核”文化,只能在短期內具有新鮮感,隨著所模仿者的不斷創新或轉型,山寨文化缺少發展動力的弊端便暴露無遺,低成本投入帶來的是暫時性流行,沒有可持續發展的可能。
山寨文化本質上是一種依附性文化,它必須以模仿者為前提,將其技術優勢或影響力部分轉移到自己身上,其本身的發展并不遵循正統文化潮流的規律,缺乏正當性,是一種建立在違反基本的法律、商業規則和社會道義基礎上的亞文化,山寨文化的盛行是依附于主流文化出現的,迎合了部分人的特殊心理需求,且利用了法律規則的空白,因此,隨著所模仿的主流文化形態的發展,山寨文化會迅速地衰落,跟不上步伐,并且當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的時候,山寨文化更會難有立足空間。
當然,并不是說山寨文化沒有可取之處,低廉的IT產品曾滿足不少時尚青年的需求,山寨藝術品也多次給受眾帶來“似曾相識”的觀感享受,有需求才有市場,山寨文化迎合了當時社會公眾對多功能電子產品的需求欲望,以及對“他(她)怎么和我的偶像長得那么像”的好奇,山寨文化的發展也曾被很多人報以樂觀態度,甚至有不少權威部門表示“對山寨產品不能一棒子打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山寨文化具有永久存在和盛行的合理性、正當性。
既然,缺少自身生存發展基礎的山寨文化難有“出頭之日”,那么,破解“山寨之困”也就必須從此入手,探究如何使山寨文化形成一種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動力。這一任務必須也只能由不斷創新來完成,說到底,山寨文化屬于文化“抄襲”,要走出發展瓶頸就必須邁出單純模仿抄襲的魔圈,以技術創新和藝術創意來打造適合自身長期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并在條件成熟時升級為獨一無二的品牌,這才是山寨文化的“有為”之路。實際上,不少知名企業和當紅明星就脫胎于這一發展道路,像東南沿海大量電子企業當初也是以配件組裝起步,而李宇春、阿寶、小沈陽等明星也是以模仿他人表演走紅,但是他們沒有停留在單一模仿那個階段,而是主動轉變思路,積極創新,形成了自己的風格特色,才沒有落入“速生速朽”的怪圈。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山寨文化經過創新發展成為獨立的文化品牌,那山寨文化已不能再稱之為“山寨”,它已經實現了從丑小鴨到白天鵝的蛻變。正是具有這樣一條轉變之路,山寨文化出現之時,并沒有遭到一味打擊,而是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得以存在,這是對山寨文化“靜觀其變”的樂觀態度和理性認識。由此也看出,其實山寨文化不過是一種過渡性的形式,并不是獨立的文化形態,山寨文化要么完成創新蛻變,要么遭到淘汰出局,而創新將是山寨文化實現長久發展的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