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家世紀大案一審,陳水扁、吳淑珍被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合計罰金5億臺幣;陳致中、黃睿靚亦被判刑及合計罰金3億5千萬元,扁家且需追繳數億臺幣不法所得,其他被告也遭判處不等的刑期與罰金。
香港中評社13日社評認為,法官如此判決,回應了臺灣多數人民的期待,也借機宣誓以此判決讓為官者警惕,進而澄清吏治。一審法官們同時在判決書中也細述陳水扁家人眾多案件的詳細犯罪情況及犯意聯絡,然而這只是第一審判決,扁家人仍可循法律途徑進行救濟上訴,因此未來扁案發展仍充滿變數,司法暗樁是否會再顯神威,仍有賴后續的觀察。
但想當然爾,擅于政治操作的陳水扁家人等絕不會輕言放棄認罪,扁家人要自由必須要靠海外巨資來交換,但估計扁家人會繳交金錢的機率亦微乎其微,因為倘若繳交,不正好說明將巨額資金匯往海外的不法行為嗎?不正是承認所有洗錢及貪污的犯行嗎?因此倘若想要引錢出洞,恐怕扁家人等寧可選擇在臺灣島內拼無罪、拼政治脫困,也絕不會將海外金錢匯回臺灣,這說明扁家人迄今仍缺乏面對事實真相的勇氣與是非之心,仍企圖以政治手段換取無罪釋放,或是打造臺灣政治受難者的形象。
陳水扁家大審宣判,引發海內外媒體及各界人士的關切,島內幾項民調的結果也反應出臺灣人民對此的看法符合臺灣目前的政治生態情況。對于扁家一審判決,首先是否判的太重,完全是見人見智,但以1200頁中判決書中詳細記載扁家等犯行及種種不法行徑和事后態度,陳水扁利用“元首”權力及政治影響力大肆侵占公幣、收受非法獻金、替業者“喬”事擺位子、影響決策扭曲資源配置,其行徑之放肆貪婪,其態度之囂張狡詐,其犯后之毫無悔意,更傷害臺灣好不容易獲致的民主成就,因此這樣的判決其實罪行相當,況且扁家人尚可循司法途徑上訴,因此一審判決的結果,相信大家都應該抱持著尊重司法的心態,一審判決也并沒有枉法及過當。
其次,對于扁家后續所涉及之諸多的弊案,包括二次金改、企業給款8億元、黃芳彥及扁家子女洗錢案、企業洗錢案、機密“外交”、海外資產、三一九槍擊案等,是否后續會有更出人意料的結果也值得觀察,陳水扁真的是無辜的嗎?還是最有應得?現在下定論恐怕也都還太早。
再者,許多人仍就“公務機要費”的性質、大水庫理論、法無明文規定、是否為政治獻金、有無對價性、國民黨政治及司法追殺、大法官怠惰、法官個人恩怨、罪刑不相當、欺負臺灣人、無理羈押等理由替陳水扁進行脫罪的討論與辯解,這些替扁家之說詞,理由牽強更缺乏說服力,更明顯無視于鐵證如山的證據,唯一可以讓人諒解及同情的,就是支持者那股純真與陳水扁難舍難分的情誼。
社評說,就算陳水扁暫時被釋放交保,難道可以說明陳水扁是無罪的嗎?美國學者孔杰榮更多次發表對于扁案的看法,總是希望能以羈押權理由換取陳水扁短暫的自由,這完全是忽視扁案的爭點與核心,這樣的操作只會令人更加的反感。孔教授恐怕不知道在臺灣,法官如果考慮要釋放在押被告,釋放的時間點通常是選在案件辯論終結之后,承審扁案的合議庭沒有在辯論終結、案件調查完成之際釋放陳水扁,無異已宣告宣判日不可能放人,并把羈押的決定交由二審裁定,并且像陳水扁一樣涉及貪污重罪,在一、二審審理期間羈押多年的被告更是大有人在,因此陳水扁羈不羈押,和犯行及犯意及事后態度表現并沒有多大的關系。
另外,關于罰金部分,繳不繳完全在陳水扁家的一念之間,我們認為扁家一毛也不會繳,其一的理由如扁家所言沒錢,縱使目前在臺灣公開的財產也無法負擔這筆罰金的費用;其二倘若以海外數十億甚至百億財產支付,那么扁家不正作實了外界的質疑與批評嗎?以扁家的智慧是不可能挪用海外的資金,那么最大繳罰金的可能性就是繼續消費民進黨及其支持者,透過大家募款的方式替扁家人換取自由,但是要問,世界上是否有這么好的買賣,利用他人,出了事還要找他人來善后,扁家倘若有如此的算計,真是天理難容,人神共憤。
對于扁辦的回應,迄今為止扁辦人員仍企圖往政治方向導引,試問這關國民黨何關?又扯到國民黨家大業大;其次陳水扁說自己違反了《反分裂國家法》致使國共兩黨全面追殺陳水扁,這又是哪門子的邏輯,坦白說陳水扁根本不算是一個真正的“臺獨”人士而是機會主義者,他也沒有偉大到需要追殺的地步;扁家律師又扯到“九一一”之敏感日期,這未免也太過于穿鑿附會,陳水扁的恐怖在于洗錢的手法與不知恥的心,絕不是他的政治理念,每一個人都有信仰的自由,陳水扁當然也不例外;扁辦可以期待二審的司法暗樁出現出手相助,但絕不能無地放矢散播仇恨,什么叫“趕盡殺絕、抄家滅族”?扁辦及其律師似乎忘記今日已經是法治的時代而非過去封建威權的時代。
社評指出,如今我們已經對扁家完全不抱任何的期待,但是對于民進黨仍是希望能夠找到正確的活路,陳水扁憑哪一點可以代表臺灣?哪一項資格能夠代表民進黨?民進黨人又何苦一直陪著陳水扁越陷越深,弄到最后自己是最大的輸家,這恐怕要靠智慧徹底想通才能得救,更不需要發動社會抗爭來挺扁助扁,民進黨口口聲聲給與陳水扁司法人權的充分聲援,但民進黨真的能分清楚嗎?挺的是陳水扁個人?陳水扁的司法人權?還是陳水扁的犯罪罪行?難道都是吳淑珍的錯?陳水扁只犯沒有管好家人的責任嗎?勿再自欺欺人了。我們可以理解民進黨無法與陳水扁切割的難言原因,但是盡管機關算盡,為了選舉也不能泯滅良心模糊是非,選擇要和陳水扁“部分切割”是民進黨的選擇,但是就必須冒著相當大的風險,此外黨主席蔡英文在宣判后所發表九大聲明,也幾乎都著墨在聲援或要求停止羈押陳水扁,而對于陳水扁所犯之實質案件內容完全是避重就輕,這樣的作法也令人匪夷所思。
總之,施明德先生說“聯合國的反貪腐公認,貪腐使人人受到傷害,所以貪腐是侵犯人權,因此陳水扁是侵犯人權的罪人。又說人都會犯錯,扁犯錯后應該要知恥,人民也應了解,不可能永遠要求一個‘總統’清白如圣母瑪麗亞一樣,硬拗只會讓扁及其家人愈陷愈深”,這一番話或許可以作為扁家世紀大審暫時的注腳;扁家世紀大審的未來發展就交給司法來解決,其他一些不相干的人等也沒必要借機操作悲情,加深仇恨,破壞臺灣人民對司法的信心與尊重。扁家大案留給全世界有心貪瀆之投機人士一個教訓就是:“貪瀆絕沒好下場,越有權力者越要清廉自持,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老實講,陳水扁家人今日下場完全是咎由自取,怨不得人。我們對于扁家的司法權利同樣也應該予以維護,陳水扁上訴是他的權利,等到司法程序完全走完后,陳水扁的功過將蓋棺論定,但民進黨千萬不要將寶貴的時間都浪費虛耗在等待陳水扁的身上,唯有大是大非,該切割就切割,展現大決大斷的魄力與是非,如此才不致于傷害臺灣的民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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