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央日報》網絡報今日刊載透視集表示,臺“中選會”依據民意反應作成“總統”與“立委”并選的決定,并無“憲政”空窗期問題。透視集指出,將卸任的“總統”及行政團隊只負責看守,不做重大政策決定,即使是4個月也不會有問題。若是想要搞小動作,即使是2個月,也足以不尋常地大量采購碎紙機來做不為人知之事。若在野黨擔心4個月交接時間太長,可配合在交接條例中訂定“總統”就職時間,以解決此問題,并建立新的慣例。
全文摘編如下:
4月19日臺“中選會”依據民意反應作成“總統”與“立委”并選的決定,此舉被在野黨視為是執政黨想要拼連任的手段,另外并選日期在1月份,距離5月20日“總統”就職有4個月的時間,將會產生4個月“憲政”空窗期的問題。然而上述邏輯與事實相符嗎?
“總統”與“立委”并選主要考量就是節省經費,以及讓臺灣社會多一點休息的時間。因為每到選舉期間,不僅社會氣氛緊繃,家人甚至會因為支持對象不同而失和。尤其是3個月之內舉行兩次大型“中央級”的選舉,勞民傷財不說,更容易因選舉激情而形成社會對立。并選可減少社會對立及節省公帑,誰曰不宜!在臺灣任何政黨都處在選舉的相同基礎上,很難說并選對誰有利。
至于會否出現“憲政”空窗期的問題,問題不在于2個月或4個月的時間,而在于交接條例是否訂定的完備。將卸任的“總統”及行政團隊只負責看守,不做重大政策決定,即使是4個月也不會有問題。若是想要搞小動作,即使是2個月,也足以不尋常地大量采購碎紙機來做不為人知之事。
更何況遍查臺灣“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以及“總統”選舉與“罷免法”,都未規定“總統”就職日非得訂在520不可,因此改“總統”就職時間也沒有“違憲”及必須“修憲”的問題。反而是“憲法68條”明文規定“立法院”集會時間為每年2至5月及9月至12月,修改就涉及“修憲”。因此,若在野黨擔心4個月交接時間太長,可配合在交接條例中訂定“總統”就職時間,以解決此問題,并建立新的慣例。
雖然臺灣的選民愈來愈成熟,選舉所產生的社會對立現象也漸緩和,但是總會有較為激情的人士在選舉過程中制造對立,因此透過并選以培養臺灣更多理性討論議題的空間,又沒有“憲政”方面的疑義,有何不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