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任的臺灣“中選會”主委賴浩敏前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接受質詢時透露,“不在籍投票”已經到了“幾乎快要成熟要實施”的階段。他說,不能因為選務機關作業方便,就遞奪有權選舉選民的參政權,因此已研究多年的“不在籍投票”,勢在必行。昨日臺灣媒體還報導說,最快在“總統”選舉時就可實施。澳門《新華澳報》11日評論文章指出,由此可以猜測,馬英九正在為自己的2012年勝選連任,進行各項準備工作,包括改革選舉制度,尤其是要實行有利于他能拿到親藍的大陸臺商及軍人、警察的選票的“不在籍投票”機制。
所謂“不在籍投票”,基本上是指選民于投票日當天因受到某些特殊因素的限制,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之投票所親自投票,而向有關選務部門申請以其它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權利的一種制度。由于此種制度之目的在方便選民行使投票權,因此亦可稱之為“方便投票”或“便利投票”。“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大致可分為四種:第一種稱為“通訊投票”,是指選民以郵寄投票方式代替親自投票;一般來說,服役中的軍人、政府駐外人員與僑居海外的民眾等最常適用此種方式。第二種稱為“代理投票”,是指選民委托他人代表投票;一些不識字或失明的選民經常以此種方式行使投票權。第三種稱為“特別投票所投票”,是指選務部門針對某些特定身份的選民,在其工作或生活場所設置特別投票所,以方便該等選民行使投票權的一種措施;這種方法最常被使用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以及在療養機構就養的老年人身上。第四種稱為“移轉投票”,是指選民可以向選務部門申請在其工作或就學地所屬的選舉區投票。這種方式,一般并不常見。基本而言,在眾多“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中,以“通訊投票”最常采用。
文章指出,據說,在臺灣地區的一千七百多萬符合資格的選民中,有百分之十五亦即二百五十多萬人長年或在選舉期間并不在“原籍”。其一是臺灣青年到海外讀書畢業后留在當地工作定居;其二是從臺灣移居海外的人士;其三是臺灣當局派遣到境外工作的駐外人員及援外人員;其四是到大陸地區及東南亞地區投資的臺商、臺干及其眷屬;其五是到海外旅游、就讀、經商的民眾。另外,還有前往大臺北地區工作、就讀、依親的臺灣中南部選民,在投票當日未能趕回“原籍”,及約數十萬人的臺軍和警察,在投票當日因執行任務不能離崗。而按照臺灣地區的選舉制度,投票人必須在法定的投票日,親自前往指定的投票所,領取選票當場行使投票權。因此,在每次選票中,就有上述的幾款人士,及正因患病住院的人士,不能在投票日趕往指定投票所投票,因而被迫放棄選舉。從選舉權的價值來看,起碼是未能全面落實全體民眾的基本政治權利。
由于有約三成的選民未能履行投票義務,這就使他們成了可能會左右選舉結果的“關鍵少數”。比如,在2004年的“總統”選舉中,“連宋配”僅以二萬九千多票的微弱輸給了“陳呂配”。當時,泛藍陣營除了是極度懷疑“兩顆子彈”是騙取選票的“自導自演”手法之外,還認為“國安會”啟動“國安機制”,禁止臺軍和警察離開軍營、崗位前往投票,導致“連宋配”失去這部份重要票源而致。因此,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增列“不在籍投票”條款。當時任“不分區立委”的蘇起,和有軍眷背景的丁守中還干脆直接提出了“不在籍投票法草案”。
文章表示,其實,最早提出“不在籍投票”設想的,反倒是民進黨。實際上,在陳水扁2000年第一次贏得了“總統”選舉后,當時許多從美歐返回臺灣出席陳水扁就職儀式的“新僑”,都跑到民進黨總部投訴:他們這些“新僑”并不富裕,在“總統”大選時沒錢買機票也請不了假返回臺灣投票,希望能設立“通訊投票”制度。到了2002年的臺北市長選舉之后,當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的林濁水等人也認為,其實在臺北市工作、讀書的中南部居民中,大多是支持綠營的。但由于他們未在臺北市設“籍”,使他們不具有臺北市長選舉的投票權,而致使民進黨的李應元輸給了國民黨的馬英九。因此也在研究,讓“原籍”不在選舉區域的選舉人,也享有寄居地的投票權。
但后來發現,“不在籍投票”更有利于泛藍陣營。因為盡管以島內而言,確是有很多中南部居民在大臺北地區工作、就讀,讓他們擁有“不在籍投票”權利對“地方首長”的選舉有利;但更重要的是,散布在大陸和世界各地的具有選民資格的選舉人,在比例上還是支持泛藍陣營的占優。因而倘開放“不在籍投票”,在“中央級”的選舉尤其是“總統”選舉而言,卻是對泛藍陣營有利。因此,當2008年“總統”選舉前夕,國民黨再次提出“不在籍投票”時,遭到民進黨的強烈反對。昨日,民進黨發言人蕭美琴、蔡其昌更進一步宣稱,民進黨對“不在籍投票”一直持保留態度。民進黨一貫以“人權斗士”自居,并確曾投入到“爭人權、爭民主”的斗爭中去,但卻對宏揚人權理念的“不在籍投票”持反對態度,真令人產生“說一套做一套”、“口是心非”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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