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臺“內政部”規劃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之后,引來民進黨強烈反對。香港中評社今日刊文表示,從民進黨的反應來看,顯然民進黨滿腦子想的都是選舉的思維。
全文摘要如下:
近來臺“內政部”規劃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之后,引來民進黨強烈反對,民進黨先是聲稱,如果臺灣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估計會有150萬票的爭議,這些爭議主要是沖著臺商及海外華僑,民進黨打從心里就認為臺商及海外華僑,是馬當局的鐵票區,這種想法不但是錯誤認知,對于臺商及海外華僑相當的不公平。
一般來說,所謂“不在籍投票”,指的是選民于其“戶籍”所在地之外,進行公職候選人選舉投票的一種制度。許多地區實施“不在籍投票”或“通訊投票”的原因,并不是為了影響選舉及左右結果,而是為了要保障“立憲國家”公民所擁有的基本權利。回到民主政治的本質來探討,就是以選票來取代替非和平的方式,透過定期且公平公正的選舉,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政府更必須盡力去協助每一位想要投票、具有投票權的公民都能夠便利的行使選舉投票權,以落實民主的精神。
從民進黨的反應來看,顯然民進黨滿腦子想的都是選舉的思維,害怕不公平選舉的發生,或許是因為經歷了2004年“319槍擊案”那段歲月,成為得利者,就害怕別人也成為得利者,因此擔心選務行政不公、開票過程不公、投票者容易被操弄、因此恐懼2012年“大選”會輸,甚至未來的大小選舉也都擔心會如骨牌效應般全盤皆輸;因此民進黨武斷地聲稱國民黨會作票會買票,并威脅倘若國民黨要強推此種“不在籍投票”制度,將會使臺灣陷入高度政治對立,民進黨不惜血流成河奮力一搏;民進黨更質疑國民黨會借由“不在籍投票”準備作票或控制投票,行使各項選舉奧步,更擔憂選舉的不公平性與秘密投票的不能確保。
民進黨的擔憂,或許可以理解,但仔細探究,似乎難以自圓其說:
其一,“不在籍投票”大抵可區分為“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指定投票所投票”及“移轉投票”等五種。其中“通訊投票”是最為普遍的一種制度,“通訊投票”所保障的是選民的投票權,無論身在何處,都可以行使選舉權;但由于“通訊投票”在臺灣既缺乏公共討論,更無實務操作經驗,故難免仍有技術上的疑慮,因此“內政部”規劃“不在籍投票”實施初期,并不考慮將“通訊投票”納入其中,而只將投票制度,局限在“移轉投票”制度上,一來必須由選民事先申請,二來將選票由“戶籍”地移轉至工作地或求學地,三來由選民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天前往投開票所投票,既不會出現民進黨所擔心的情況,也不會造成選民及選務機關適應上的困難,更能兼顧投票的重要原則,秘密投票及其公平性的確保。
而“內政部”目前所規劃的“移轉投票”,規劃的對象主要是針對無法在“戶籍”地投票的臺軍、警察、受刑人及學生,范圍根本就不包括海外的華僑和大陸的臺商,因此民進黨的指控完全是子虛烏有。那么“內政部”為何要選在此時推動呢?因為今日不改革,明日就后悔,“內政部”之所以選在此時推動“不在籍投票”制度,不僅是現實上的考量,在法理上也引之有據。大家都認為,投票是人民的自然權利,當局應該盡可能提供機會讓選民投票,并且排除一切阻礙選民投票的限制。而目現在的臺灣,人民離開“戶籍”地生活已司空見慣,或就業或就學,住所地常常與“戶籍”地不一致,由于距離的關系,使得許多選民為了迫于工作或求學,而無法回到“戶籍”地投票,有些不愿放棄投票權利的民眾,也就只能不遠千里返鄉投票,不只造成時間與金錢的浪費,虛耗節省社會成本,既不經濟更不便民,在這樣的情況下,“內政部”推動“不在籍投票”自然有其合理性與必要性。
另外,“在籍投票”的規范是否“合憲”?亦有所爭議,然而從2009年馬英九曾經特別強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這兩項“人權公約”,不外乎是保障人權,那么現行的制度,恐怕就有檢討的必要。
總而言之,“不在籍投票”制度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既然“不在籍投票”制度是保障“民權”,那么為何民進黨還要反對到底?其實就是民進黨對于自己實力沒有信心,認為臺商及“歸僑”都是國民黨的樁腳,并且因為有先前“319槍擊案”之例,使民進黨自知擔心受怕,但是不變的真理是,選舉最重要的公平精神必須確保,因此無論哪一政黨,都應該謹守此原則,倘若為求勝選而不擇手段的政黨,人民都應該要加以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