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再次被羈押后,引起各方關注。臺媒《中國時報》今天發表社論說,臺檢方特偵組、臺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為了押不押陳水扁,連續“斗戲”,簡直比“捉放曹”還精采!陳水扁陷入特偵組要押人、法院放不放人的困境中,有大半部分是他過去的行為坑了自己,他讓自己成為了臺灣“司法”程序中不可信的當事人。
社論指出,陳水扁身為卸任前臺灣地區領導人,涉入諸多弊案,又被特偵組聲押獲準在前,起訴后地院裁定無保釋放在后;偏偏臺“高院”顯然相對更接受特偵組的法律見解,兩次駁回地院無保釋陳水扁的裁定,且洋洋灑灑逐一駁斥地院釋放陳水扁的理由;甚至直言地院認定陳水扁為卸任元首即無逃亡之虞,“有違經驗法則”,照“高院”的見解,陳水扁形同“非押不可”。
社論認為,從法律面來看,重罪、有逃亡之虞、有勾串湮滅證據之虞,都可以是羈押的理由。過去,法院裁定嫌疑人押不押,標準很簡單,只要符合上述要件,說押就押;但從司法人權的角度,羈押原本不應成為辦案的前提。比較尷尬的是,過去法院衡酌押人與否,極少從人權角度出發,考慮的多是辦案的需求和方便。包括兩度釋陳水扁的法官周占春,乃至并案后的法官蔡守訓兩位,過去押人紀錄都成為外界評論他們押陳水扁或釋陳水扁有沒有“齊一標準”的依據,周占春是卅七案押了卅五案,蔡守訓則是卅三案全押!這些紀錄讓他們面對卸任的陳水扁,更難理直氣壯聲言自己是站在“司法”公平與人權的一方。
社論稱,陳水扁或陳水扁家人,是相對難以獲得同情的涉案人。原因無他,所有被卷入陳水扁家弊案者,從政務官如前當局“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內政部長”余政憲、“調查局長”葉盛茂都被押了;這些人即使卷入弊案,大抵是被認為“沒有污錢入袋者”,沒拿到錢的人進了看守所,豈能獨厚洗錢洗遍全球的陳水扁家人?
陳水扁迄今不但不承認犯行,甚至否認犯意,還認為自己很倒霉,但始終無法解釋為什么這些他自認沒拿的錢,會成為陳水扁家人頭海外洗錢的資金,甚至這些海外賬戶的受益人都是他的子媳?就因為這些海外巨資,讓臺灣“高院”認為他顯然有逃亡的“動機”。
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與陳水扁家交好的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在特偵組傳喚他之前,即迅雷不及掩耳地跑了,甚至傳言他說陳水扁案不結他是不會回來的,黃芳彥被指可能攜帶吳淑珍的珠寶出境,黃一跑,豈不坐實了陳水扁家“海角N億”果然難追。
最重要的是,陳水扁家弊案目前只起訴了“四大案”,還有“二次金改”案、“機密外交”案,仍在如火如荼偵辦中,盡管羈押不能成為辦案的前提,但上述兩大案所涉金額,可能遠比已曝光的四大案更高,牽扯的相關企業主與臺當局官員,可能還有未曝光者。照常理,案件既已起訴,特偵組的調查應該夠周全、證人的供詞應該夠齊備,偏偏根據特偵組先后在陳水扁住所搜出的證據顯示,包括臺當局“國防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甚至集保中心,都有陳水扁的“內線”,不斷協助將相關資料、事證及調查進度向陳水扁通報,遑論至少在“公務機要費案”中所謂的“南線項目”確屬無中生有,如果陳水扁在過去這段期間中,沒有種種串證、變造,甚至湮滅證據的行為,豈至于還得防著他繼續搞勾串之事?甚至連“高院”都認為周占春放了陳水扁“有違司法正義之實現”?
社論指出,陳水扁陷入特偵組要押人、法院放不放人的困境中,有大半部分是他過去的行為坑了自己,他讓自己成為了司法程序中不可信的當事人。
陳水扁自言是“過街老鼠”,哪還有串證的能力?社評指出,陳水扁到底有沒有串證的可能,見仁見智;但從陳水扁在押期間陳水扁家人的行止看來,是不是一定非押陳水扁才能讓陳水扁家人不再勾串、恐嚇證人、變造湮滅證據?顯然未必!包括陳水扁的左右手林德訓和陳鎮慧都要求換掉陳水扁為他們委任的律師;直言快語的吳淑珍甚至傳聞要殺了某某人;陳水扁還譏諷余政憲關不了幾天就全招了。如果陳水扁家人面對司法,都能謙謹低調些,或許給島內民眾的觀感還不至于到五成以上民眾不贊成釋放陳水扁。
社論還說,陳水扁身為曾經集民意寵愛的領導人,卸任后卻弊案纏身,三番兩次為了自己該不該被押而上法庭“辯論”,陳水扁已經因為弊案尊嚴掃地,陳水扁不能逃避的是:他必須誠實面對自己和家人的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