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國際法治的締造者、維護者和建設者,反對以“國際法治”為借口挑動甚至激化矛盾和爭議
一段時間以來,應菲律賓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庭表現出的擴權、濫權現象引起人們質疑和警惕。仲裁庭無視基本事實,違反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將手伸到其管不著的領土和海洋劃界事項,不僅違背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國際法宗旨,嚴重損害國際法治,而且激化矛盾,無助于南海地區和平穩定。其心險惡,其意非公。
現在國際上有一股論調,把這個仲裁庭與國際法院等聯合國正式機構等同起來,企圖給它披上所謂“神圣”光環。事實上,仲裁庭是應菲律賓單方面請求建立的一個臨時機構。組成仲裁庭的5名仲裁員中,有4人來自歐洲,無法代表世界各地區和不同法律體系。更有甚者,5名仲裁員中的4名都是由2013年時任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日本人柳井俊二指定的。考慮到中日兩國在東海有爭議,柳井俊二理應依法回避,但他卻刻意無視這個事實,明顯違反程序正義要求。從仲裁員在庭審中表現來看,他們對于中國在南海的歷史實踐,不僅拒絕理解,而且還心存偏見,蓄意無視中國合法權益。這樣的“草臺班子”根本做不到客觀中立。
仲裁庭自成立的那一天開始就想方設法擴權。眾所周知,中菲南海爭議的核心是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領土問題不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調整范圍,中國也早已于2006年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有關規定將海洋劃界爭議排除適用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作為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建立的臨時機構,仲裁庭對該案根本沒有管轄權。
通過仲裁等國際司法方式解決爭議,本質上是訴諸第三方解決機制,而這早已為中菲雙方所排除。中菲雙方通過談判協商解決有關爭議的共識,不僅反映在中菲一系列雙邊文件中,也是兩國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所做的莊嚴承諾。《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本身也在第280條和281條中做出明確規定,尊重締約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對此,仲裁庭視而不見,為了突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所設置的前提、排除和例外,以達到自行建立管轄權的目的,仲裁庭惡意解讀此前中菲對爭端解決方式的共同選擇,輕易否定國與國之間達成的協議,嚴重侵犯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享有的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
無獨有偶,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還明顯濫權。仲裁庭不顧中方一貫堅持將南沙群島視為整體的立場,玩弄“切割”伎倆,歧視性地把中國駐守的南沙有關島礁從南海諸島的宏觀地理背景中剝離出來。對菲律賓等其他國家非法侵占的島礁,仲裁庭卻只字不提,并將有關領土主權問題包裝為所謂的島礁法律地位問題,目的就是為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在證據事實的認定和選擇方面,仲裁庭也上演移花接木、指鹿為馬、掩耳盜鈴等手法,存在很多失理、失義、失實之處。
同時,在適用法律上,仲裁庭對菲方的訴求預設結論,自行創設標準,然后才開始選擇性地選取要適用的法律條款,在論證過程中傾向性十分明顯,儼然已成為菲律賓的代理人,為菲律賓非法侵占和侵權行為背書。
國際司法機構為私利所驅,擴權、濫權趨勢近些年來有所發展,一些法官和裁判想刷“存在感”的動機難以掩飾。具體到菲律賓南海仲裁案,恐怕就不是刷“存在感”那么簡單了。究其本質,該案是“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挑釁”,個別域外國家為此投入大量精力,可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謊言重復一千遍也成不了真理。無論仲裁庭作出什么樣的裁決,無論某些國家和勢力怎樣鼓噪,中國都不會接受、不會承認裁決結果。中國是國際法治的締造者、維護者和建設者,一貫反對以“國際法治”為借口挑動甚至激化矛盾和爭議。個別人的拙劣表演動搖不了中國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決心,動搖不了中國致力于在國際法治基礎上維護地區和國際和平與穩定的定力。
[責任編輯: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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