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鬧得沸沸揚揚的臺灣電信詐騙案,大陸方面以電話詐騙受害者為大陸人民為出發(fā)點,通過與肯尼亞的司法互助協(xié)定,將遭逮捕的兩岸嫌犯分批直接遣送大陸拘留。由于這些遭拘留、遣回大陸的嫌犯,其中包括了37名臺灣民眾,引發(fā)臺灣各方面高度的關切。
臺灣《工商時報》15日社論里說,檢視發(fā)生在東非肯尼亞的電信詐騙案,其實相當程度上印證了主要源自于臺灣的電信詐騙集團,利用網(wǎng)絡特性,肆無忌憚采取跨境遠距行騙手法,不只坐實臺灣行騙天下的惡名,這種另類“臺灣之光”也已經(jīng)快要成為全球公敵。以這次的肯尼亞案為例,由于行騙、受害對象是大陸民眾,甚至還引發(fā)大陸網(wǎng)民酸言酸語調侃“臺灣最美的風景是騙人”。
社論說,有待進一步反思的是,何以臺灣的電信詐騙集團會如此的蓬勃發(fā)展,甚至擁有獨步全球的武林秘笈?我們認為相當程度與臺灣“司法”的輕縱有關。事實上臺灣的電信詐騙集團,最初的“營業(yè)”范圍主要還是集中于臺灣,論受害人比例,迄今恐怕還是全球排名第一。只是多年來在警方的積極偵辦與強力宣導下,詐騙集團的“績效”降低,為免坐困愁城,于是“出口轉內(nèi)銷”,先到對岸及東南亞設立基地,實施境外詐騙以逃避警方偵辦,進而則是擴大“營業(yè)范圍”。大陸地區(qū)因為語言相通,自然是“拓展業(yè)務”的首選,而肯尼亞案只不過是這種跨境詐騙模式的又一案例。
采取“境外詐騙模式”,對詐騙集團而言,好處不只在于可逃避或消滅受害者所屬地區(qū)的制裁,而且由于并未對詐騙基地所在國直接行騙,通常也較不易受當?shù)貒业乃痉ㄖ撇谩Vv白了,這種“營運模式”,就是鉆不同國家和地區(qū)之間的法律漏洞或灰色地帶,獲取最大利益。
而對于由臺灣人所主導的詐騙集團而言,他們到臺灣以外的地區(qū)設置詐騙基地,只要不是以臺灣為行騙對象,還可以獲致另一“加值效益”。也就是一旦在境外被拘捕,他們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返回臺灣接受審理,而只要他們的犯罪對象不是臺灣,臺灣的“司法”體系通常只會輕判甚至輕縱。而正因為有過往的案例為佐證,遂使本次肯尼亞案,大陸方不再依循過去將在東南亞帶回的嫌犯轉交給臺灣審理的前例,堅持要在大陸進行司法審理。
歸納而言,肯尼亞案的效應之一,是凸顯臺灣司法體系對詐騙犯案的審判不力,間接助長詐騙者無所忌憚,亟應修改法規(guī)以亡羊補牢;效應之二,是再次凸顯坐實臺灣無力規(guī)范詐騙犯行的無能,讓臺灣的形象受損;效應之三,則是讓兩岸關系增添變數(shù)。除了即將上任的臺灣新執(zhí)政團隊如何建構雙方可接受的新兩岸關系備受矚目外,肯尼亞案會否激發(fā)臺灣民情的反彈,與大陸民眾對臺灣觀感的改變等,都應謹防不要升高失控。
文章最后說,盡管肯尼亞案只是近年來眾多臺灣國際詐騙集團嫌犯面對公權力審理的又一案例,但情境的不同,加上臺灣正逢政權交接之際,失輕失重的互動和處理結果,將是兩岸關系不可承受之重。兩岸當局自應戒慎為之!
肯尼亞將45名臺灣詐騙嫌犯遣送中國大陸,造成許多臺灣民眾群情激憤。而由于遭到詐騙的受害者都是大陸民眾,大陸民眾對本案也義憤填膺。臺灣《中華日報》15日社論認為,此案牽涉大陸是否對此次涉案臺灣人擁有司法管轄權。此案如同2011年菲律賓將14名臺灣詐騙嫌犯遣送大陸的翻版,當時法界對于跨境犯罪的司法管轄權已有所探討。而此一事件牽涉三方,首先是犯罪起源地、其次為犯罪結果發(fā)生地、其三為嫌犯所屬地。
法界的觀點認為,根據(jù)一般國際法,類似的跨境犯罪案通常以領域管轄為優(yōu)先,亦即屬地主義,其次才考慮屬人主義。依屬地主義而言,當時嫌犯是在菲律賓落網(wǎng),因此菲律賓可主張優(yōu)先管轄權;而當菲律賓放棄管轄權之后,將嫌犯遣送到罪犯結果發(fā)生地的中國大陸,在法理上并無太大爭議。
參照法界的觀點,此次肯尼亞在放棄管轄權(宣判無罪)之后,將臺灣嫌犯遣送犯罪結果發(fā)生地的中國大陸,在法理上也應無太大爭議。換言之,此次無論是肯尼亞抑或中國大陸,都堪稱依法理行事。
文章最后說,兩岸都應本諸理性面對與處理牽涉兩岸關系的事務,避免因情緒性反應而讓兩岸關系越行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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