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央日報》網絡報4日發表評論說,民進黨“立院”黨團日前通過“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刪去了審查逾期“自動生效”機制,也使談判過程中全程都受“立法院”監督;但這項號稱“史上最強監督版本”真若照案實施,非但民進黨要自食惡果,全民也要共同承擔。
太陽花學運時,民進黨團提出“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規定“立院”可在必要時決議派員參與談判,若涉“國防”、“外交”、財經等重大事項,還須經“公投”復決。日前民進黨團通過的提案,名稱上改用“兩岸”,同時也刪除了“公投復決”機制。表面看來,民進黨似乎是釋出善意;不過,深入探討,這兩項之所以修正,完全是因為民進黨原先的主張窒礙難行,所以不得不改。
事實上,民進黨改得也不是心甘情愿,所以在名稱上只用“兩岸”,而非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僅在內文提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至于公投復決,雖未列入草案,但民進黨也預留可在“公投法”處理的伏筆;另外,民進黨原訂協議草案如在90天未審查完畢,視為通過,目前雖已從“自動生效”改為“院會決議”,但協議卻有審議或備查之分,究竟哪些要審?哪些備查?并無明確規范,仍有很大模糊空間;同時,目前民進黨在“立法院”掌握過半席次,縱然送“院會”議決,還是一樣會照民進黨的意見通過,這跟自動生效,其實只有時間長短的區別而已!
更重要的是,依照民進黨團版草案,兩岸訂定協議,不管是談判前或談判中、簽署前或是簽署后,都要接受“立法院”監督。在談判前階段,行政部門決定談判議題后,授權海基會向大陸提議,經兩會確定議題后,行政部門要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談判計劃;進入談判中,簽署前階段時,臺灣方面陸委會與權責機關須先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雙方的初步共識;“行政院”也要在擬定草案后送進“立法院”,經“立法院”實質、逐條審查,再按“立法院”的審查意見修正草案,于90日內完成審查,否則就由“立院院會”議決;兩岸兩會再依“立法院”通過的協議草案,完成簽署;在完成簽署后,“行政院會”再將協議文本送進“立法院”,“立法院”可逐條審議,但最后須全案表決,另可對部分條文決議配套措施或實施日期。
這項草案如果真的照案實施,未來的兩岸協議勢必完全由“立法院”主導,行政部門的權限大幅限縮,談判人員既不被充分授權,又沒有籌碼;再加底線在談判中就要向“立法院”報告,對岸必然事前知悉,試想談判如何進行?
此外,協議簽署后,送“立法院”審理,雖采“逐條審議、全案表決”,但“立法院”“得對部分條文以決議附加施行配套措施或開始施行日期”,就算協議通過,也要等“配套措施完成或開始施行日期屆至時”,協議才得施行。換言之,這項草案處處設防,層層關卡,不是為了使兩岸協議能夠順利簽署,而是設置障礙,使兩岸協議無法進行;對大陸非但沒有釋出善意,反而充滿敵意;名為兩岸訂定協定監督條例,實際上卻會造成兩岸不能訂定協議的后果。
在這種狀況下,未來兩岸之間順利訂定新協議的機率勢必微乎其微,這固然是民進黨的選擇,后果卻由全民共同承擔,令人怎能不為之慨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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