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廉政署”20日正式掛牌運作,是島內第一個結合肅貪、防貪和反貪的專責機構。香港《大公報》昨日發表評論指出,這10多年來臺灣不時傳出官員、警察、法官貪污受賄的丑聞,“廉政署”的成立給社會注入了一股清流,具有正面和積極的意義,尤其展現出臺當局肅貪倡廉的決心。
評論摘編如下:
早在1987年,時任民代的趙少康就提案設立“廉政署”,但20多年來該法案從來沒有走出過臺當局民意部門的大門,每次審核均“胎死腹中”。表面上,這份草案如同其它領域的草案一樣,成為藍綠在臺當局民意部門惡斗的犧牲品,但實際上則是“官官相衛”的潛規則令此“陽光法案”長年被打入“冷宮”。
從這兩年先后曝光的陳水扁家族弊案和李登輝臺灣全密帳案可見,臺灣長期以來的政商關系何等錯綜復雜和骯臟不堪。李登輝以“偷龍轉鳳”的手法把公款神不知鬼不覺地挪到了私人智庫。此外,當年鬧得沸沸揚揚的“購買鴻禧別墅”一事,不僅令外界驚訝地發現原來他們的領導人竟是腰纏萬貫的富翁,更讓人們懷疑當局高官與商界有糾纏不清的關系。李登輝下臺后,其“接班人”陳水扁更是“青出于藍勝于藍”:“公務機要費”淪為扁妻的“家用”;公職被當作商品進行買賣。正是“上梁不正下梁歪”,李登輝、陳水扁作為島內公務員之首竟如此膽大妄為,遑論親信和下屬了。一旦成立“廉政署”,豈不是自討苦吃?因此,設立“廉政署”的法案在以前難逃“夭折”命運也就不足為怪了。
而近年陸續發生的法官集體收賄案、臺中角頭翁奇楠命案、花蓮警員集體收賄案、基隆警員包庇麗晶游樂場收賄案、北市警中山分局包庇色情酒店案引起極大的公憤,令臺灣地區現任領導人馬英九終下決心重推法案,而“廉政署”才得以見天日。
與香港廉政公署直屬特首、新加坡貪污調查局直屬總理不同,臺灣“廉政署”只是臺當局法律事務主管部門屬下的一個部門。于是有人質疑,失去“獨立性”的“廉政署”到底能有多大的阻嚇力?誠然,香港廉政公署的獨立運作是其成功打擊貪污的重要因素之一。不過,反觀臺灣的政治生態和風氣,即使直屬最高領導人,也難以讓人放心。其實,臺灣一直以來就有一個功能與“廉政署”類似的調查局,也曾揪出“大老虎”,但后來卻效果不彰。因為李登輝要把調查局變為其東廠,于是任命了一個聽話的局長,而陳水扁時代的調查局長竟淪為扁的幫兇,現在更成為扁的獄友。
除了“調查局”,島內具有反貪肅貪功能的機構還包括“特偵組”和“監察院”,如今加上“廉政署”,可謂“四套馬車”。然而,量變并不一定導致質變,臺灣向來不缺反貪部門,可見,關鍵是要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F在島內貪污案的定罪率不到五成,但香港廉政公署去年所辦案件的定罪率高達8.8成,足以讓不法分子聞風喪膽。此外,4個反貪部門宜做好分工,否則便出現搶案搶功的現象。
臺灣“廉政署”的誕生經過了一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但愿今后能茁壯成長,成為貪污之徒的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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