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陳水扁家四案宣判大幅降低刑度,陳水扁的律師轉述他的談話稱“心情很好,上訴后很可能獲最高法院發回,案件勢必在二、三審徘徊,最后可能判無罪”。臺灣《聯合報》16日社論對此指出:高院的判決和陳水扁的樂觀判斷,不免讓社會大眾推論,即將出爐的高院裁定,不無可能是停止羈押,讓陳水扁重獲自由。
社論摘要如下:
回頭檢視臺灣高院判決的陳水扁家四大弊案。陳水扁所涉及者,包括機要費、龍潭購地以及陳敏熏賄賂等三案,另有相關的洗錢和偽造文書等牽連犯罪。細查這三案,在事實方面特偵組和一、二審已經查證再三,或許某些部分認定有差異,例如養狗費用是否算是公務開支等等,但就有無違背法令而言,可挑剔之處并不多。其中可能涉及法律爭議者,機要費有“機密與非機密之分、領據或單據報銷、用于公務、大水庫理論”等部分;至于龍潭購地以及陳敏熏賄賂兩案,只有陳水扁所為,是否與“總統”行使職權相關,能否成立貪污罪。而這些部分,高等法院既仍均判決有罪,其論據也可謂相當扎實。
例如,在龍潭購地案,高院判決指出,所謂職務,應指法令規定的公務員抽象權限,以及實際執行的具體權限;而“修憲”后,臺灣的領導人對于重大政策和重要人事有實質決定權,非僅“憲法”條文例舉的權力而已;一旦“總統”親力參與、影響、干預或形成重大決策,自屬“總統”實施職務之行為,“總統”自不得收受對價。就此部分是否涉及職務上行為因而構成貪污,陳水扁若想要在高院的論斷中找出理由上訴,恐怕并非易事;因而,陳水扁期待“最后全部均判無罪”,這種可能性恐怕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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