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力霸案在法院的連日審理,臺灣人赫然發現,由于財金主管機關的縱容和包庇,使得原本三十余億的超限貸款,最后竟然演變成一千億元的掏空,但有關官員除了推諉責任之外,居然還都振振有辭,令人痛心疾首。
臺灣《中央日報》網絡版今天發表評論文章說,早在1999年,央行金檢報告就直指力華票券違反《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系人或同一關系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其授信對象太過集中在力霸關系企業,大約占力華八十億資本額中的二十九億余元,并且這些由力霸、嘉食化等轉投資的小型企業,不是沒有營業,就是虛增營業額、對開發票、還有市值不到一元的未上市柜公司股票交互質押作擔保等缺失。
其后,臺灣“央行”的金檢報告,又年年指出力華的缺失,并要求主管機關檢討糾正,但財政部門及“金管會”始終虛應故事,并不積極處理,以致讓力霸集團搬完力華的錢,又以同一招數去搬亞太固網、中華商銀及友聯產險的錢,到了力霸案爆發,掏空金額已經從原先的三十億元暴增為一千億元。
財政部門和“金管會”既明知力華有問題,何以始終不辦?甚至在力華沒有回收貸款的情況下,為何還一再準許它對力霸子公司的貸款展延?根據“金管會”的說法,主要是顧慮金融市場安定,而且力華作此放貸時,規范關系人貸款的票券金融管理法尚未通過,因此無法可做處理;等到票券金融管理法通過后,“金管會”考量當時力華放貸的額度過大,加上經濟景氣不好,因此準許力華可以三年的期間分期調降放貸比率至法定額度,以減少其營運風險。
這樣的說法其實完全都是托詞。試問,銀行一再提出警告,力華違法事證又極為明顯,情況更一天比一天嚴重,“金管會”縱不勒令其關門,至少可以罰款,或是撤換公司負責人,何以一點動作都沒有,反而還展延違法放貸?難道所有類似情形的票券公司都能享有相同的待遇嗎?“金管會”對其它公司難道都這么“貼心”的考量經營風險嗎?
顯然,“金管會”之所以放水,在力霸集團子公司尚未還款,還一再同意力華展延授信,背后另有內幕。根據力霸案多名在押被告的供詞,力霸透過“上層關系”運作,主管機關才挺力霸。作證的銀行官員也供稱,“銀行局”2002年4月發函準許力華繼續貸款給力霸集團子公司,并同意力華分三年降低放貸比例,是受到“行政院的指示”;也就是當時的“財政部長”及“央行”總裁在2000年7月要求所有金融機關開會所作的結論,以及陳水扁在2001年6月要求所有公民營金融機構負責人,全力消除金融緊縮情況的指示,正是“銀行局”在2002年4月發函的依據。
顯而易見,造成“金管會”不敢依法懲處的幕后黑手,不是王又曾,也不是當時的“財政部長”和“央行”總裁,而是“財政部長”和“央行”總裁都不得不看他臉色,聽命辦事的人!這個人究竟是誰?難道還用明說嗎?我們必須指出,民進黨執政七年來,公權力日漸式微,其主要原因就是當權者不但營私舞弊,而且違法濫權,上行下效的結果,當然使得官箴敗壞,紀綱蕩然無存,公權力之所以“玩完了”,與其說是意外,毋寧講是必然。
編輯:子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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