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國時報》今天發表文章說,“不論檢察官、法官訊問當事人,必須先告之身分,如果沒有告之,便采用突襲式訊問,在訴訟程序上是不被允許的,同時也侵害到當事人訴訟防御性的基本人權,當時的訊問筆錄將視為不正取證,更違反了訴訟程序正義。”這是嚴守證據法則的“最高法院”法官的共識。
首長特別費案馬英九從“關系人”轉成“被告”,他以“錯愕”來形容自己的心情。
文章指出,因為,按訴訟程序規定,檢察官或法官傳訊當事人到案,必須先告之是證人或是被告的身分。即使是用證人身分,但在訊問過程中發現有犯罪的情節,涉及到被告身分時,必須當場告之,使當事人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可行使訴訟上的防御,同時往后的訊問亦須保持被告的訊問程序。
反之,若訊問沒有告之當事人身分,便有侵害當事人行使訴訟防御的基本人權,之前證人身分所作的證詞,便不能作為被告不利的證據。
文章說,試想,任何一位民眾如果接到地檢署檢察官的傳票,上面注明是“關系人”,一般的認知是沒啥了不起,頂多是“證人”身分,接到這種傳票的人,不會有人去準備什么數據。但如果等你上了法庭,檢察官卻告訴你“現在以被告身分傳訊你”,請問你作何感想?就算是曾當過“法務部長”的馬英九,但他從未上過法庭、當過被告,這樣告訴他的時候,不會有五雷轟頂、當場傻眼的反應?
就算給他充足的時間,可以去請律師,但臨時能請什么好律師?律師趕到沒有作任何準備,能幫上什么忙?
文章指出,侯寬仁說,“有告知四項權利,一切符合程序”,但為什么傳票發出去時,不以被告身分傳喚?為什么要以“關系人”身分來傳呢?要改列被告,為何不能等二傳、三傳后再改,為何第一次傳當庭改呢?就算陳瑞仁偵辦“公務機要費”案,也是傳了“第一夫人”吳淑珍兩次,才把她當成被告。
就算侯寬仁表示有當庭告之被告身分,但卻沒有給被告充分準備的防御機會,就直接的用被告訊問的方式進行,在程序上也確有瑕疵。
文章最后說,法律講究先程序后實體,所謂的程序正義優于實體正義,如果程序不合法,取得的證據就沒有證據力。不過,據悉,馬英九的辯護律師最后反放棄對程序的爭執,理由是不想干擾訴訟的進行,顯然是對這起官司深具信心。
(驛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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