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歌手》近日成為大陸與臺灣媒體討論的焦點話題。臺灣《工商時報》今日發表社論指出,《我是歌手》的爆紅,值得臺當局深入思考:我們推動的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是不是忽略了“流行音樂”領域?
社論摘編如下:
湖南衛視制作的《我是歌手》節目,引進臺灣歌星高超的歌唱炫技,勇奪大陸電視收視冠軍。每周一次、一季總共12集的節目,為湖南衛視帶來超過20億元(新臺幣,下同)的廣告與冠名贊助收入,更成為大陸與臺灣媒體最熱烈討論的焦點。
《我是歌手》的爆紅,值得臺當局深入思考:我們推動的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是不是忽略了“流行音樂”領域?從鄧麗君席卷大陸至今,臺灣的歌手與流行音樂,持續對大陸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不論是張惠妹、周華健、齊秦、周杰倫、蔡依林,乃至蕭敬騰、楊宗緯、林志炫,在大陸都有無可挑戰的知名度與市場。臺灣在大陸取得領先地位的產業,食品業有旺旺、康師傅,制造業有鴻海、華碩,在文化創意產業,就是這些超級偶像歌手了。
流行音樂與偶像歌手,表面上是不具產業規模的個體戶,實質上卻是龐大產業的核心。根據行業內部的估算,周杰倫幾年前的高峰期,光靠個人品牌形象,每年都可以創造超過新臺幣10億元的營收;張惠妹從1996年發行第一張專輯《姐妹》,至今已經累積銷售超過5千萬張CD。圍繞在這兩位天王旁邊的唱片公司、制作公司、廣告行銷、美術創意、舞蹈團體、舞臺設備、活動行銷,甚至律師與會計師,絕對是一個完整綿密的產業鏈。
2009年起的“縱貫線世界巡回”更是具有指標性的成功范例。由羅大佑、李宗盛、周華健以及張震岳4人組成的團體,1年多的時間里在兩岸三地以及美國,持續舉辦了58場巡回演出,票房收入高達43.68億元,總共吸引了174萬人次進場。4位原本并不相互從屬的歌星,為巡回演唱組成的專案性公司,能夠創造如此驚人的業績,正是歌星與流行音樂市場深廣的明證。
臺當局“文化部”承襲原本由“文建會”與“新聞局”制定的產業方案,對于文化產業的輔助偏向電影制作與傳統藝術,相對忽視最具產業規模,真正擁有“大中華”影響力的娛樂事業。比較起來,韓國打造“韓流”娛樂王國,從影視歌星的培育、娛樂制作公司的輔導,到跨國行銷通路的建立,真正從影視娛樂的產業架構下手,讓政府的補助與輔導,從產值創造、就業人數增加、國際市場拓展等各方面,都獲得最大的效益。
韓國開啟“韓流”的重大突破,是2003年韓國MBC電視臺出品的《大長今》。該劇在亞洲掀起長今熱,創造韓劇長達10年的榮景,拍攝的地點成為追星族觀光的熱門景點,并且實質開創、帶動了韓國的電影、歌星、偶像團體的亞洲市場。
在影視產業的領域中,真正可以發揮火車頭作用的,其實是電視與流行音樂。臺灣的發展軌跡其實也大致相同。臺灣早年的綜藝節目與連續劇,都具有創造億元營收實力,例如中天電視臺的《康熙來了》、《大學生了沒》熱播多年仍然高居收視冠軍。其他如偶像劇《犀利人妻》、《我可能不會愛妳》也是收視率超高,還能持續創造出億元票房的電影與不斷熱賣的商品,整體產業帶動的效益極為可觀。
歌星與流行音樂更是臺灣無可替代的強項。臺灣相較于大陸明顯獨特的生活美學,長達30年間孕育出一代又一代風靡大陸的超級歌星。
臺灣的歌星及源源不絕創造出膾炙人口的流行歌曲,乃是臺灣真正能夠帶領“華流”的核心競爭力。從《我是歌手》節目的爆紅,我們看到臺灣的歌星與流行音樂的優勢,也體會到歌星與流行音樂才是臺灣創造“華流”的主力部隊。“文化部”肩負打造臺灣影視產業的重任,應該輔導、鼓勵電視公司與流行音樂創作者,不斷打造超級歌星,不斷對外輸出臺灣的流行歌曲,不斷培養能夠一年創造50億元市場的偶像團體。這應該是《我是歌手》給我們帶來最大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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