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內政部”已自3月1日起5年為期,試辦“以房養老”制。臺灣《新生報》今日發表社論文章指出,此福利政策不切實際,對孤苦無依老人猶如畫餅充饑,甚至有占老人便宜之嫌,實在令人不解與意外。福利政策應考慮其普及與實用性,不宜過度理想化。
社論摘編如下:
經過漫長時間討論,臺當局“內政部”已自3月1日起5年為期,試辦“以房養老”制。歷經主辦部門邀集相關人士反復討論后,推出的此一新福利政策,竟然如此不切實際,對孤苦無依老人猶如畫餅充饑,甚至有占老人便宜之嫌,實在令人不解與意外。
讓我們先看看“以房養老”相關資格規定,即可知其中矛盾與不合情理處;“試辦對象全臺為100名,年滿65歲以上長者,擁有住宅但缺現金過日子,無法定繼承人,也沒領當局相關津貼者均可提出申請。”綜觀上述規定,我們必須指出即使試辦期,100名額也屬杯水車薪,每一縣市分配到的僅只有個位數。何況試辦期長達5年,無論制度成敗,對幫助財力困難的老人,可說只能望梅止渴。
余下的限制更充滿矛盾與不合常情,首先擁有自有住宅的65歲以上長者,如果缺乏現金盡可將房屋出售,得款500萬(新臺幣,下同)以上,可以提高生活品質悠閑度日。設若將房屋抵押給相關部門,每月只能領取1萬余元生活費,以當前物價指數言,也只能清貧過日子。何況一旦死亡,房子就歸當局或銀行所有。就有老人表示,假如參加“以房養老”制,3個月后即過世,已領到的錢不過4萬余元而已,價值500萬元的房屋即形同“充公”,對孤苦老人來說不僅不公平且不合理。縱使以平均壽命言,自65歲起算至75歲不過10年,1年平均可領生活費15萬余元(婦女更低),10年不過150萬元,當局或承辦銀行卻可取得價值500萬元的房屋,美其名謂照顧老人,實則卻形成對老人的另一種剝削。根據推算,65歲加入“以房養老”,要活到90歲才可能領回與房屋等值的生活費。不要說“人生七十古來稀”,即便現代醫學發達,壽命延長也有限。雖然“內政部”已考慮通膨問題,但年增率只有1%,根本無濟于事。
一個矛盾現象恰于最近出現:不少建商看好商機,紛紛搶攻銀發住宅市場。根據房仲業者表示,約有6成退休族想“買房養房”,因此建商準備在環境好的地段,以有無障礙設備,甚至提供醫療服務為號召,來吸引銀發族入住。由這一趨勢可知退休老人還是希望擁有自己的房屋。“以房養老”雖標榜老人仍可住在原有房子內,但自產權質押之日起,已無自由處分權。若老人要結婚,都可能終止契約。
“以房養老”與“買新房養老”的共同點在于“老者有其屋”,差異處在于前者對象為孤苦無依老人,后者對象更廣泛且生活條件較好的人。一如前述,“以房養老”既以照顧無依老人為著眼點,老人自領金額就不應如此偏低。譬如老人不動產現值700萬元,且領不過1萬9千300元(女性只有1萬6千800元),僅僅只能維持最低生活水準而已。而且“以房養老”尚涉及鑒價問題,鄉村都市、南部北部標準不一,如何公平鑒價也會引起爭議。因此“買新屋養老”較積極,另者問題就太多了。
若試辦時期為5年,且只有100戶名額,不知何時才能普遍及于孤苦老人。又若問題重重,又有幾個老人敢去申辦?福利政策應考慮其普及與實用性,不宜過度理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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