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聞報道,“我被打了”這句話在家暴事件中,不再是女性專利,男人逐漸拋開面子,勇于申請保護令。有學者因此認為“這代表臺灣地區性別教育成功”。臺灣《聯合報》今日發表評論指出,男性在臺灣社會中所占據的結構優勢位置并沒有大幅度變化,舉發家暴的情況是相當復雜的。男女告家暴的原因也大不同,不是簡單的“性別平權”,就可以充分解釋清楚。
評論摘編如下:
最近臺灣新聞報道,“我被打了”這句話在家暴事件中,不再是女性專利,男人逐漸拋開面子,勇于申請保護令,有些學者因此認為“這代表臺灣地區的性別教育成功”、“性別平等觀念逐漸扎根,男生遭家暴愿意站出來,顯示大男人的觀念逐漸淡化”。然而,“報家暴”這個動作,對男人女人而言,都代表“不同”的意義。我們認為,男人舉報家暴,是相當復雜的社會結果,不能簡單地等同于性別平權的出現。
傳統的性別觀念,確實使得某些男性不愿意去舉發家暴,就如一位男性家暴相對人說的:“男人死要面子,不會像女人一樣用這種方式來要求離婚…查埔人(閩南語:真正的男人)就是要忍耐,老婆抓乎緊緊、抓到破也是要忍,如果被打,被怎樣,也只能‘丹田’捏著,惦惦而已,不可能有什么驗傷單…告家暴是只有女人才做的出來的鳥事”。
但是去舉發家暴的男性,就是因為性別意識平等而去舉發嗎?這就如勞資關系中的資方告勞方一樣,是勞資平等意識的結果嗎?顯然不是,男性在臺灣社會中所占據的結構優勢位置并沒有大幅度變化,因此去舉發家暴的情況是相當復雜的。
以經常看到的越南女性與臺灣丈夫家暴為例,很多時候臺灣丈夫也會去申請“家暴令”,例如一位男性受訪者說:“我打她,因為我們兩個吵架,她去廚房拿菜刀,我賭爛,就把椅子拿起來丟過去了,怕什么!……我踢她,踢她之后,她就跑去驗傷,驗傷之后,她去申請保護令,那我也去申請保護令;要請大家來請,她有傷,我也有傷。”這個案例可以發現,女性是基于自衛而還手,但男性并非是基于“性別平等意識”而舉發家暴,反而是利用法院去脈絡化的判決習慣來申請保護令,以便在未來的兩造訴訟中,取得有利的位置。
一位舉報家暴的受訪者說,他舉發前妻家暴,是希望這個女人不要來煩他就好,并非基于男女性別平等的觀念去舉報的,所以后來的后續處理,也是依循著傳統觀念在處理。他說:“她這次(被我告的罪名)絕對一定會成立,但我最后還是撤掉,她被罰,還不是我要拿錢出來,因為我有錢我還是一定會拿出來給她”。這表示,即便男性舉發家暴,傳統的性別價值仍是繼續存在。
“告不告家暴”不但是個性別的問題,男女告家暴的原因也大不同,不是簡單的“性別平權”,就可以充分解釋清楚。家暴法的成立,的確記錄了性別關系的轉變,但是不是就進一步證明了性別已經平權?值得再做進一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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