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驚爆集體收賄弊案,成為近日島內的熱鬧話題。臺灣《聯合報》15日發表黑白集文章說,法官被稱為青天大人,但朗朗青天,竟也有烏云蔽日之時,伸手不見五指。臺灣高等法院驚爆集體收賄弊案有兩個特點:一、涉嫌行賄的是曾任“立委”及縣長的何智輝;二、涉嫌收賄的不是個別法官,而是“集體收賄”。此案若屬實,真是臺灣司法界的深重罪孽與奇恥大辱。
文章指出,何智輝涉及國華人壽超貸案、銅鑼科學園區征收弊案,一審被判19年,二審貪污部分改判14年,至更一審卻將貪污部分改判無罪。真的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此案尚在偵查階段,案情難論。但就已經揭露的情節可見,“行賄”法官,也要有像何智輝那樣的“特權”背景;而更一審兩名法官面臨賄賂,倘居然未能徑行告發,卻竟至涉嫌收賄,且是集體合伙收賄,若事態屬實,其枉法無恥,實在已至匪夷所思的地步了。
文章說,有社會就有犯罪,但欲維持一個正常社會,有些公共角色,即絕不可違反公共付托而犯罪。一類是政治人物,自“總統”、政務官,至“立法委員”、議員;執法、立法者豈可犯法?另一類就是司法人員,法官收賄,司法公信力還能維持嗎?
以何智輝的背景,倘若行賄法官,自應罪加一等;而法官若收賄,形同破毀了臺灣正義的最后防線,尤應嚴查重懲,絕無輕縱寬饒的余地。
此次涉案法官中,有人素來風評不佳,其平素判決甚至被指為“不用看即可準備發回”;另有人居然據稱同時與3名外遇女友周旋,經常出入賓館。臺灣司法界究竟還有多少這種敗類,難道若未爆出收賄就可縱容這些老鼠屎一直混在這鍋粥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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