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島內(nèi)接二連三出現(xiàn)全家燒炭自殺的新聞,臺灣《聯(lián)合晚報》今天發(fā)表社論指出:真是太悲慘了,歲末寒冬,一方面是年貨大街、企業(yè)尾牙的熱鬧畫面,另一方面卻是貧苦人家過不了年關(guān)的黯淡景象。這真是令人十分不忍、十分不安的一種對比。
社論說,全家自殺,如果其中有人幸存,令人不知該為幸存者感到欣慰,或為其失去至親的慘況而更加悲傷。最近這類事件中,有孩子逃出求救稱“爸爸灌我們農(nóng)藥”的,有家長醒來發(fā)現(xiàn)孩子氣絕的,也有年齡大點的孩子機靈報警卻還是眼睜睜見弟妹已隨父母身亡的。不忍卒睹的新聞故事里,有一種可悲又可恨的情節(jié)尤令人不解:那些強令子女一同走絕路的父母,該當何罪?
當然就是殺人罪了,法律而言如此。但誰都知事情沒那么簡單。有人會憐憫這種父母,畢竟如果孩子死了卻大人獨活,情何以堪。尤其某些文化里殘存“家人同命”的觀念,令父母覺得理當把孩子一同帶走。法官要對這種本來就不想活了、事后更傷心欲絕的父母判殺人罪,有時難免覺得其情可憫。
但現(xiàn)代社會,切莫再寬容這種父母視孩子為“私產(chǎn)”而自認可處置其生死的觀念了!當代普世的人權(quán)平等原則,應優(yōu)先于傳統(tǒng)長幼尊卑的倫理。刑法對于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尚加重其刑;而幼童無保護自己的能力,本來需要成年人格外呵護,如果反遭強令致死,則如此父母豈有“其情可憫”的余地?尤其如果還發(fā)生孩子逃出來求救的情節(jié),可見雖年幼仍有求生意志,大人的悲苦處境以孩子一同陪葬,實在不可給予合理化的借口。
社論最后表示,自殺者處境堪憐,顯示社會的支持體系不夠,必定是令人覺得苦到“死也沒差”的地步才選擇走上此路。這是整體的社會問題和社會責任,尤其近年來“全家燒炭”的新聞標題不時可見,貧戶的處境絕非執(zhí)政者云淡風輕一句“苦民所苦”就可解決。而站在照顧兒童人權(quán)的角度,我們尤其要呼吁學校、小區(qū)、社工體系特別警覺“高危險群”兒童的生活情境。父母親的“殺人罪”現(xiàn)象存在一天,法官為難,社會也于心不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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