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臺當局“經濟部”日前公布第三波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內容,臺灣《中國時報》31日發表社論指出,這份投資內容表面上開放幅度極大,臺灣經濟與投資再向開放與自由化,邁進一大步;但仔細審視內容,卻發現那種揮之不去的“保密防諜”心態,導致開放時訂定了其它如“不得具控制力”、“主管單位項目審查”等條件,結果反而是讓原本的開放變成緊縮,甚至平添未來陸資投資案的困擾與紛爭。
社論摘錄如下:
根據臺當局“經濟部”的報告,第三波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項目已經由“行政院”審查通過。其中制造業開放幅度約97%,服務業與公共建設開放幅度約51%。制造業部分,新增開放115項,包括LED、太陽能等產業都在開放之列。表面上開放幅度極大,值得肯定。不過,“經濟部”對半導體、面板及其相關零組件、工具機、電子及半導體生產設備等所謂“關鍵性產業”,雖然取消原本10%的陸資持股上限之限制,但卻規定陸資不得有控制能力。其它各種限制條件還包括:陸資必須經過項目審查小組審查產業合作策略、陸資要承諾不擔任或指派投資事業的經理人、陸資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其它股東的總人數、不得征求委托書等。
請問:這種裹上一層又一層纏腳布的開放,算是哪門子的開放?而且,仔細閱讀、深入去想,“經濟部”訂的各種條件,用白話文來說,就是要陸資拿錢來給臺灣企業玩,但卻剝奪其公司大股東應有的所有權利,不得與聞、參與公司事務。請問:合理嗎?天下有這種傻瓜投資者嗎?這種開放,有等于沒有,明為開放、實為緊縮。“經濟部長”施顏祥在“立法院”報告時說了一句話:“此規定比過去更嚴格”,倒是誠實的說出這個“開放”的真正面貌。
從“經濟部”的整個規定來看,“經濟部”那種父母官的管制心態仍重,而且,他認為官府比企業更有智慧做決策。事實上企業在引入外來的策略性投資人時(不論是否為陸資、臺灣資金或外資),都會根據其企業目前的情況、未來發展需求等因素考慮,決定釋出的股權,及與策略性投資人的合作關系。這種關系,因為產業、企業、談判對手強弱的不同而千變萬化,只有企業才能做出最適當的決定,絕對不是當局一紙規定就能通通適用。
例如,像臺積電這種有全球一流競爭力的強勢企業,即使有需求而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原本經營團隊一定持續有控制權,實在不勞當局掛念。但如果是如DRAM這種住進加護病房,命在旦夕間的企業,如果有人要把企業買走,那可真要謝天謝地,原本經營者哪來還想控制權與否的事。
“經濟部”說這些規定,是為了避免臺灣關鍵技術產業的發展優勢與主動權落入陸資手上。但邏輯上來說,如果臺灣真有在全球具關鍵技術的發展優勢者,坦白說,這種企業不會賣的;會賣的大概就不是這類企業。這些企業或許較大陸的企業高明,但卻不是臺灣不可缺少者。而且,換個角度看,陸資如果來臺投資,當然要選擇較具競爭力、優秀、或甚至較陸企高明的企業,難道“經濟部”認為陸資是要來臺“撿破爛”嗎?“經濟部”的“保密防諜”加上“父母官控制”的雙重心態,在實際上是封死了陸資來臺投資的路了。
更糟糕的是“經濟部”還要搞一個“項目審查小組”,審查陸資投資案件,結果可能只是更平添紛擾;每次只要有一個稍微大型的陸資投資案在審查,一定又是“藍綠對抗”——反對的政黨、政客施壓、動員,痛斥當局如核準就是“把臺灣出賣給大陸”、“大陸要來偷臺灣的技術”等等;每次都是吵不完、鬧不盡,消耗社會資源、憑添社會動蕩;官僚單位更不敢通過,結果是開放后還是等嘸人。
其實,影響較大的特許產業(如金融、電信),任何投資案原本就要由主管機關審核把關。“經濟部”只要把極少數影響臺灣安全的產業排除在陸資投資項目之外即可,其余產業與企業,到底陸資是否有興趣投資、要投資多少比例、投資后與原經營者的關系(如派任董監事席次、是否指派經理人等),都交給市場決定即可。“經濟部”就甭管太多了。說有哪一個產業、哪一家企業,因為有陸資入股取得主導權,就導致臺灣經濟與產業的負面影響,是言重了。處處設限,只是限制了兩岸投資交流、互相拉拔成長的機會罷了,當局還是松松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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