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9個月的兩岸協商與臺灣的“立法”程序,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終于在9月12日生效。臺灣《經濟日報》12日發表社論指出,隨著ECFA文本的公開,島內各界對ECFA的關注,從一開始的高度爭議與激烈思辯,逐漸走向冷靜與坦然。畢竟,ECFA絕大部分的條款,都是在為兩岸制度化、正常化經貿關系的新局面,提供基礎并建立框架。這個新局面的骨架已完成,隨之而來的許多細節與層次仍待努力。
社論認為,推動這個新局面的核心機制,是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這個新組織。依據ECFA第11條,經合會的主要功能是進行達成ECFA目標所必須的磋商;這個目標,包含了雙方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建立保護投資機制及促進經濟合作等。
除此之外,經合會的職能也包含監督及評估ECFA執行、通報重要經貿資訊,并在爭端解決協議完成前,負責調處經貿爭議。從字面解釋,經合會的管轄極為概括廣泛,幾乎所有兩岸經貿議題,都能解釋為經合會的職掌范圍。換言之,經合會可謂創造了一個兩岸經貿互動的新平臺。
社論說,我們認為經合會應加速成立。依據ECFA規定,貨品、服務、投保與爭端解決等四大協議,必須于生效后6個月內,即明年3月12日前開啟談判。盡管四大協未設完成期限,但特別是投資保護協議的洽簽,非但臺灣業者有需求,大陸官方也多次表達期盼,而經合會的成立勢將影響其時程。投保協議有相當多原則性與技術問題,包含投資保護與陸資正常化的關系、投資人無歧視待遇確保,及投資仲裁的法院執行等,都有待協商議定。同時,社論亦期盼大陸能秉持著“維持協商動能重于協議內容完整”的認識,持續20年前金門協議擱置爭議、追求雙贏的精神,盡速成立經合會并推動投保協議,跨出邁入兩岸經貿新局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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