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宣布“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宣示將在兩年內孕育出臺灣第一家“獨角獸”公司。臺灣《經濟日報》今日發表評論文章指出,在現況下,完善新創事業的環境是正確的,但以“獨角獸”數量作為重要的KPI(關鍵績效指標),并不是合適的做法。也許,改成觀察有多少比例的新創事業能夠在五年后“樂活”,才是更具意義的方案目標。
社論摘編如下:
臺當局“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宣布“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宣示將在兩年內孕育出臺灣第一家“獨角獸”公司。之后每兩年培育一家具代表性的“獨角獸”公司,最終至少促成三家具潛力的新創事業,在六年內都成為“獨角獸”公司。方案計劃通過早期資金、人才發展、“法規”調適、行政協助、多元出場、進軍島外等面向的助力,讓臺灣新創事業迅速茁壯,成為帶動新產業發展的動力,賴清德特別強調,這項方案是新春后臺當局“行政院”的第一案,顯然相當滿意。
我們當然樂于看到臺灣未來有源源不斷的“獨角獸”企業出現,在各種新產業中各領風騷,甚至進軍國際、獨占鰲頭,個個成為臺灣之光,為臺灣帶來更多就業和所得。但是,我們卻從這個方案,看到了過去臺當局擬訂經濟政策的盲點,還是重復地出現在新的政策中,為臺當局研擬重大經濟計劃的能量感到擔憂。
首先,“獨角獸”公司這個辭匯,是風險創投專家Aileen Lee在2013年底的一篇文章提出,是指新創未上市公司市值估計已達10億美元者。獨角獸是傳說中額頭長了獨角的馬,因其獨角具有神奇魔力,遂成為狩獵的珍奇對象。以其形容珍稀的卓越新創企業確是神來之筆。從此,這詞匯就風行于創業界,成為新創事業者的夢想,每家新創事業都希望成功,早日擠入“獨角獸俱樂部”。
然而,根據創投研究機構CB Insights研究,這類企業非常稀少,全球在2017年秋只有214家,由美國和中國大陸囊括80%,排名居三的印度只占4%。行業多集中于電子商務、網路軟體、金融科技業、文化娛樂等,主要決定因素是國家的網絡市場規模大小、基礎設施是否優良、網路人才是否充裕、產業結構是否完善等。因此,現階段可以產生“獨角獸”公司的最重要因素,應該是“市場規模大小”,因為要有遠比從前更大量的使用者,才能讓這些利用網絡科技的業者快速成長,這也是美國和中國大陸遙遙領先其他國家的原因。
臺當局似乎認為臺灣也有機會,因為除了市場規模外,其他幾個條件臺灣都不輸別人。特別是看到名單中也有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瑞士、盧森堡、智利等國家和地區都能列名榜上,“有為者亦若是”的雄心壯志油然而生。再加上,島內已有幾家企業現出“獨角獸”的樣態,只要臺當局為它們加把勁,當然可以順勢而上,成為新的“臺灣之光”。
只是,臺當局可能忽略了,上述這些小型或發展程度不如臺灣的國家和地區,其實都有一個巨大的服務業發展腹地。例如,香港因為有中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都屬于“東盟自由貿易區”的成員,并通過“東盟”又和中、日、韓、新、澳、印度簽署自貿協定,瑞士、盧森堡也都屬于歐盟成員或者和歐盟簽有自貿協定,智利也通過自貿協定而和中南美洲國家自由貿易,因此都能納入廣大腹地作為市場,得以在一個巨大規模下發展。而臺灣呢?我們甚至可以斷言,若臺灣無法納入大陸作為市場腹地的話,幾乎毫無能力達成臺當局設定的目標。除非臺當局刻意打造一兩個樣板,來塑造所謂的“臺灣之光”;只是,刻意扭曲資源打造樣板,除了可能對其他競爭企業不公平外,可有特殊的經濟意義?而且,這一兩家可能上榜的企業,早已渡過其新創“死亡谷”,臺當局順水推舟推出本方案,難道沒有“割稻尾”之嫌?其實,這也是臺當局方案上常見的“錦上添花”特質,卻少見足夠的“雪中送炭”。
在現況下,完善新創事業的環境是正確的,但以“獨角獸”數量作為重要的KPI(關鍵績效指標),并不是合適的做法。也許,改成觀察有多少比例的新創事業能夠在五年后“樂活”,才是更具意義的方案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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