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調查局”以涉嫌違反“臺灣安全法”為由,在19日清晨大舉搜索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4人的住所,并拘提進行偵訊。臺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文章指出,民進黨大炮打新黨,引起兩個疑慮,一是民進黨建立“新威權”乃至“新獨裁”的心態。臺灣檢調如此輕率的行動,不但是對“司法”公信力的打擊,對兩岸關系已造成不必要的重創,臺當局必須給個交代,并追究檢調的責任。民進黨若不想承擔“新獨裁”罵名,不愿兩岸關系出現動蕩,就必須追究檢調輕率的責任。長期守護臺灣民主、愛惜兩岸和平的中道力量,更要團結發聲,譴責檢調與民進黨臺當局的霸道濫權。
社論摘編如下:
臺當局“調查局”以涉嫌違反“臺灣安全法”為由,在19日清晨大舉搜索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4人的住所,并拘提進行偵訊。如此大陣仗搜索、拘提、偵訊在野黨人士,是臺灣進入民主化后所僅見。更難堪的是,大張旗鼓偵訊到午夜,4人皆被“無保請回”,顯然檢調都未發現涉違“法”的具體事證。檢調如此輕率的行動,不但是對“司法”公信力的打擊,對兩岸關系已造成不必要的重創,臺當局必須給個交代,并追究檢調的責任。
首先,事前浩浩蕩蕩又搜又拘又訊,事后虎頭蛇尾無保放人,這次粗糙的行動根本是大炮打小鳥,把臺灣檢調、“司法”、民進黨的公信力全都賠了進去。
新黨是一個成立已24年的政黨,目前在臺當局“立法院”雖無席次,但在社會上卻有高的政治聲量,且新黨政治立場與民進黨南轅北轍,大動作搜索拘提多位新黨人士,必然引來打擊異己的批評,豈能不慎。臺灣檢調卻大動干戈地侵犯人權、劍指新黨,結果卻是無保請回,顯然并無調查到關鍵證據,調查局的嚴重失判,責任豈能輕卸?
臺灣“檢調”查辦此案的程序更是漏洞百出,不堪卒睹。明明是以“被告”的重手查辦王炳忠等4人,卻為了便宜行事,要用“證人”來包裝其侵犯人權的濫權行動。請問檢方,對“證人”用這種拂曉出擊、同步搜索、大舉押人,以及偵訊至午夜的方式對待,合理嗎?
要“傳喚”證人,需要傳票,且實務上只有在證人收到傳票,“屢”傳不到時,才會進一步拘提。王炳忠等4人,幾乎是在遭“搜索”時,就“同步”被拘提,這是什么“證人”的待遇?
調查局說,本案為順利執行作為,于案件開辦前,就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先不說這種對“證人”1次備便3票便宜行事的荒誕,就“法”論“法”,依臺灣地區“刑事訴訟”相關規定:“傳票至遲應于到場期日24小時前送達。”請問調查局,這張事先備便的“傳票”有24小時前送達王炳忠嗎?就算要拿出該條后段的帝王條款:“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那也要請問臺灣“調查局”,對于這4位“證人”,到底有什么樣的“急迫情形”?
民進黨大炮打新黨,引起兩個疑慮,一是民進黨建立“新威權”乃至“新獨裁”的心態。若結合民進黨近期力推的多項侵犯“司法權”與“民眾自由權”的“法案”,更讓人懷疑民進黨是否要打造喬治·奧威爾小說《一九八四》中的“老大哥”。二是造成兩岸關系的不安,可能造成兩岸關系出現動蕩。
文章最后說,民進黨若不想承擔“新獨裁”罵名,不愿兩岸關系出現動蕩,就必須追究“檢調”輕率的責任。長期守護臺灣民主、愛惜兩岸和平的中道力量,更要團結發聲,譴責“檢調”與民進黨臺當局的霸道濫權。
[責任編輯: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