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旺報》29日社評說:北京故宮副院長婁瑋日前向臺灣“國立故宮博物院”喊話,希望臺北這邊能化解制約因素,讓臺灣的中華國寶文物能解禁赴大陸展出。故宮文物若能共同展出,當然是好事一樁,但要克服背后的障礙,除了智慧之外,最重要的還是要有將心比心的同理心。
兩岸文物共同展出其實早有前例,但都是大陸文物單方面赴臺展出。例如北京所藏的37件雍正時期珍貴文物曾在2009年9月運抵臺灣,在臺北故宮籌辦的“雍正:清世宗文物大展”中亮相。另2011年6月原典藏于浙江省博物館的《剩山圖》亦曾運抵臺北,與原屬一卷的臺北故宮珍藏之《無用師卷》合璧展出,讓元代畫家黃公望的曠世杰作《富春山居圖》原貌,得以在分割長達250多年后完整重現(xiàn),在當時成為兩岸藝文界的佳話。但同樣的這些文物卻都無法移到大陸展出。
臺北故宮這邊的堅持是,依據(jù)2002年訂定的《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出借作業(yè)須知》第二點與第六點。故宮文物到任何地區(qū)展覽都必須滿足兩個先決條件,第一是“司法免扣押”;第二是名稱載示,即借展地區(qū)的展覽與各式文宣都必須冠以“國立故宮博物院”。
以日本為例,早在1961年故宮文物赴美巡回展出時,日本就表達希望相關文物也能赴日展出,但當時日方也一直都是卡在無法保證“司法免扣押”與“全稱載示”,故宮也就一直無法同意借展。直到2011年日本通過《海外美術品等公開促進法》,讓故宮前述兩項借展要件得以獲得日本確保,借展一事才露出曙光。也進一步促成包括翠玉白菜在內的珍貴故宮文物,得以在今年6月間首度在日本展出。
臺北故宮何以這般重視“司法免扣押”?主要還是考量到文物的安全回歸問題。但臺灣要求大陸比照日本立法保障“免扣押”,似乎太過強人所難。
臺灣和大陸的歷史處境終究不同,清末八國聯(lián)軍侵略中國、列強在中國劃分勢力范圍,中國淪為準殖民地地位,當時大量歷史文物遭掠奪出境。對大陸而言,其對“司法免扣押權”的顧慮自然較重,擔心此一條款通過,會捍格其追討流失文物的訴求基礎,影響其在全球推動追討流失文物的行動。這一點臺灣方面也應以同理心看待。
此一問題真的無解嗎?也不盡然,如果雙方確有促成文物交流的意愿,并不是沒有各退一步的空間。比方說,大陸方面有一些管理文物進出境的法令規(guī)章,例如《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只要在這樣的規(guī)章中增訂類似臺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11條,規(guī)定“兩岸文物與藝術品,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于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或扣押。”
這限縮于“兩岸”的法令規(guī)章,不沖突大陸對司法免扣押普遍立法的顧慮。若大陸愿讓此步,臺灣方面也應大方接受。另從政治上言,除非臺灣文物在大陸展出期間,兩岸發(fā)生戰(zhàn)爭,否則以現(xiàn)今兩岸的政治氛圍,很難想像大陸會“蠻橫”扣押臺灣送到大陸展出的文物,現(xiàn)在的中國大陸有其大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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