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央日報》網絡報14日發表透視集文章說,媒體“爆料”,本言論自由立場,并無不妥;魯迅當年以犀利之筆,揭露官場黑暗,受人贊美。魯迅曾在他的一本書中自剖心跡:“我寫這些文章就是要讓他們不痛快,因為他們太痛快了。”可見,爆料,并不是一件絕對的壞事。
然而,爆料,爆料,爆得有“料”,也就是要有證據;民主政治為了保障言論自由,“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縄。”美國有所謂“沙利文條款”,意謂需證明爆料者有“真實的惡意”。但“相當理由”與“真實的惡意”,仍需以事實為證,否則,形成我愛怎么罵就怎么罵,這不是狂徒惡霸行徑嗎?
電視政論節目中,有些名嘴以“爆料”自許,但爆而無料,問其證據何在?便說:“我現在沒有證據,將來一定會有……”那么,是否在沒有證據下便可以一直罵下去?
有說:“我說的話,是政府高層告訴我的,高層是誰,我不能說。”被問急了,便說:“是A告訴我的。”但A已去世很多年了。
有名嘴指馬英九是“頂新集團門神”,證據何在?答曰:“要馬出來和我公開對質。”這是自抬身價。正因為此事不可能成真,名嘴就說得越大聲,以顯示其權威、不同凡響。
電視臺要收視率,名嘴要多拿通告費,故而這種節目、這種名嘴,還會存在。厭之者認為,名嘴亂罵已到了匪夷所思的程度,被罵者應該提告,若如此,那正中他們下懷,因為,他們知名度會大大增高。
文章最后說,唯今之計,只靠人民不看、不聽,唾棄這種節目;一旦沒有市場,他們自會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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