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國時報》21日社論指出:臺灣“立法院”新會期今日開議,《兩岸服貿協(xié)議》為朝野攻防焦點,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要求審查《服貿》前應先通過“臺灣與中國締結協(xié)議處理條例”,落實“立法院”監(jiān)督、審議和修正兩岸協(xié)議內容的權力,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則提出“立法院”監(jiān)督兩岸事務的“4階段流程”,確實建立行政和“立法”整體溝通機制,達到實質監(jiān)督效果。兩黨立場南轅北轍,“立法院”頓時充滿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殺氣。
民進黨團的要求說穿了就是要達到兩個基本目的,第一是要無限期拖延《服貿》在“立法院”的審議;第二個目的是要主導兩岸協(xié)議,因其所提出之條例包括了授權“立委”參與協(xié)議談判,及間接規(guī)定兩岸協(xié)議都需經“立法院”審議的兩項規(guī)定。其可議之處有二,其一是嚴重侵犯臺灣地區(qū)領導人及行政部門的權力,造成“立法院”凌駕行政部門之上;其二是完全違反了現行“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人民關系條例”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依據臺灣“兩岸人民關系條例”,《服貿》因并未涉及“法律修正”,亦無須另以“法律”定之,故簽署之后已經臺當局“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備查。依“立法院職權行使”相關規(guī)定:審查應于3個月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服貿》已在臺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躺了3個月以上,是“立委”怠于行使職權,就應視為已經審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此時根本沒有立場提出審查《服貿》前應先通過其所提出之條例的要求。
社論說,接下來重要的應是如何讓行政部門在協(xié)議談判過程中,能和“立法”部門進行充分的溝通,避免類似《服貿》產生偌大的爭議。因此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出之4階段“立法院”監(jiān)督機制確實能夠補現行制度之不足,有其實務上之需要,亦為務實之舉。
既然島內相關規(guī)定甚為明確,《服貿》應視為已經審查亦屬事實,為何行政部門不敢啟動生效條款、“立法院”朝野仍將之列為攻防焦點?關鍵應在于《服貿》送至“立院”備查之后,朝野協(xié)商二度獲得共識,一共識為:《服貿》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表決,《服貿》承諾表應逐項審查、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另一共識為,需先于“內政委員”會召開16場公聽會。公聽會在在野黨以消極方式拖延安排議程之下,迄今只辦理15場;在野黨又節(jié)外生枝,宣稱《服貿》審查前應先通過“臺灣與中國締結協(xié)議處理條例”。
由于有該兩項共識決議,國民黨團啞巴吃黃連,雖明知有“法”可依據,卻不敢據“法”力爭,只得跟著在野黨的腳步繼續(xù)玩下去,在野黨方面看準了國民黨的軟弱畏戰(zhàn),得寸進尺,一次協(xié)商共識決議不夠,再進行第二次協(xié)商取得共識決議;二次協(xié)商共識不夠,再提出要先通過協(xié)議處理條例的要求,民進黨既違反誠信在先,國民黨自有徑行應對之理。
至于行政部門雖亦完全清楚相關規(guī)定,并有行政權在手,但卻基于行政與“立法”兩部門的和諧,亦不敢啟動生效條款,只能站在旁邊干著急。于是一個《服貿》就在各方和稀泥之下,一拖再拖,伊于胡底。
面對《服貿》的亂局,在野黨應考慮的是:是否要置臺灣的經濟于不顧,并讓人民有“無法無天”的觀感?國民黨應考慮的是:是否要繼續(xù)委屈下去,并讓人有“軟弱無能”的形象,畢竟國民黨是執(zhí)政黨,必須對臺灣的前途負完全的責任!“立法院”應考慮的則是:“立法院”對行政命令的審查與“法律”抵觸者,該審查亦屬無效。《服貿》“依法”已視為已經審查,將來“立法院”審查的結果應屬無效;依此看來,“立法院”應不必再浪費資源在審查《服貿》上。因此,臺當局“行政院”宣布《兩岸服貿協(xié)議》生效此其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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