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民進黨霸占“立法院”主席臺五天四夜期間,議事不能進行,記者問“立法院長”王金平何時能開會?王的答復是:要看國民黨何時能把主席臺清出來而定。他說:只要國民黨黨團把主席臺清出來,我半夜三更都可回去開會。
臺灣《聯合報》19日對此發表社論認為,王金平給出的是臺灣民眾難以理解的答案。甲黨占據了主席臺,議事能否繼續進行,竟然全視乙黨能否自力“排除”而定;這樣的見解,不啻就是說,“立院”能不能開會,全視誰有本事用暴力宰制主席臺而定,亦即必須用流血來決定。那“立法院”的“內力”又在哪里呢?
社論摘錄如下:
島內的議論又指向了“立法院長”應否行使警察權,這一次,“王院長”也沒有新的答案,他說:“國會”自主,不容外力介入,我擔任“國會議長”,不會動用警察權。
這個答案有兩個盲點。一、“立法院長”可以選擇自己的風格,剛、柔、寬、猛,皆可隨情適性;但是,“立法院長”卻沒有任何理由違背“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的法定職責。例如,王金平自可堅持不動用警察權,這是一種風格的選擇;但他也必須在堅持此種風格之下,同時能夠保證“立院”議事之完整進行。畢竟,“立法院長”的基本職守是在“維持秩序,處理議事”,而不只是表現風格而已;“院長”可以珍惜羽毛,但不能廢弛職責。
其實,沒有人強迫“立法院長”動用警察權,但不動用警察權的“院長”亦必須能使議事得以進行,這是他應當具備的最底線的自我要求;否則,任何“院長”皆可用風格作為失職失能的借口,那是鄉愿。
二、謂動用警察權是“外力介”,這種說法似不夠精準。“立法院”的駐院警衛其實是“立法院”的“內力”,指揮權屬“立院”當局,而不屬“警政署”;此論的根據是,由王金平親自核定實施的“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五條規定:“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警衛人員得應委員或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由此可見,倘若“立院”動用警察權,并非由“警政署”或“行政院”的“外力”下令,而其實是“院長”或主席動用了“內力”。
如美、英諸國,大多配備了類如“糾儀長”的“內力”;早年也屢見歐美議會把議員揪出場的鏡頭,而正由于胡鬧過頭者真的會被架出去,所以如今久已不聞議長動用警察權。由于議場警衛是“內力”,若被指為“外力介入”,其實是根本的偏差。當“國會”出現議事癱瘓的局面,“立法院長”自可不使用警衛此一“內力”,但他即必須找到其他的“內力”來化解僵局,不能坐等“立法委員”用流血手段“把主席臺清出來”。正因“外力不可介入立法院”,“立法院長”必須告訴人民:“立法院”的“內力”在哪里?
“立法院”的暴力抗爭,有其歷史脈絡。早年在臺灣威權政治向民主政治過渡期間,政治上諸多不公不義,因此激越的暴力抗爭往往得以合理化,亦受民意同情,所以甚至曾發生民進黨“立委”張俊雄甩“立法院長”梁肅戎耳光之類的事;但是,解嚴20余年來,政治體制的公正性漸趨建立,議事的辯論也漸呈透明,倘若再出現過度、過當的暴力抗爭,恐怕未必能見容于多數民眾。試想,如果今日“立法院長”堅持要走到議場的主席寶座上主持議事,難道還有“立委”敢甩他一巴掌?因而,在“打破人頭”轉向“數人頭”的進化過程中,朝野各方皆應作出共同努力,而“立法院長”當然亦有為“立法院”“移風易俗”的重大責任。
以此次美牛案的沖突而言,兩黨對峙,其實相當程度地是因為姿態作足以致各自都下不了臺所致。在此際,“立法院長”若能對議場秩序及議事紀律稍示堅持,也許反而能成為兩黨的下臺階;只要“院長”作出了一次兩次成功的示范,“立院”的政黨角力就不至于動輒都要喊“戰到最后一滴血為止”。正如歐美今日議場不復見警衛抬人,本因過去架出了許多議員使然。
王金平是圓融通透的政治瑰寶,其政治之練達難有匹比;而正緣于“王院長”素有“公平中立”的形象,他就更有在“立院”撥亂反正的實力。“王院長”當然可以不動用警察權,我們亦頗肯定他的此種矜持,但他必須憑借“內力”回到“立法院長”象征“憲法尊嚴”的金色絲絨寶座上去,不能等待任何“外力”為他清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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