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要費”案、洗錢案及南港展覽館案,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日前宣判出現大逆轉。臺灣《中央日報》網絡報28日發表社評指出,陳水扁及吳淑珍刑度由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無罪,令人不僅錯愕,更覺荒謬。陳水扁執政8年,從公庫詐領公帑,吳淑珍則向財團索賄,不法所得何只數十億元?法官一方面譴責陳水扁,一方面卻又認定使用非法手段侵吞公帑不算貪污,這種前后矛盾的作法,若說不是替陳水扁開脫,其誰能信?
全文摘編如下:
“公務機要費”案、洗錢案及南港展覽館案,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日前宣判出現大逆轉,相關人犯所有的刑度和罰金都大幅減輕,尤其是認定陳水扁及吳淑珍在“公務機要費”中不構成貪污,刑度因而由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無罪,令人不僅錯愕,更覺荒謬。
陳水扁涉及多案,其中最受外界矚目的就是“公務機要費”案。2006年爆發貴婦團幫吳淑珍搜集發票案,其后又查出扁家開銷及子女的若干支出都用公務費支付,一審認定扁、珍貪污上億元(新臺幣,下同),兩人都判無期徒刑;二審采信陳水扁所提出的部分機密工作支出,改判兩人20年徒刑;日前的更一審則判決扁、珍無罪,只有拿假發票及偽造犒賞清冊,依偽造文書罪輕判。
按照合議庭的說法,扁、珍以不實發票報支,甚或直接侵占下屬保管的現金等,金額為1億400萬元;而扁任內的犒賞、秘密“外交”、饋贈等支出金額則為1億3300余萬元,支出大于取得,扁8年任內所領取的公務費已因行使職權全部依法支用完畢,主觀上沒有不法意圖,客觀上也未取得不法財物,因此不構成貪污罪。
比較一、二審與更一審判決的差異,主要是一審法官認為陳水扁所謂的“秘密外交”支出或屬虛假,或者根本用的是“公務機要費”以外的公帑,同時,詐取得來的“公務機要費”,大量用于扁家私人支出,所以完全不采信陳水扁的證詞;二審則將一審所認定的扁家私人支出大為縮減,甚至狗飼料、狗美容都一律從寬認定為因公支出,但還是確認扁、珍以非法手段侵吞公帑;而更一審則全盤推翻一、二審的認定,全數采信陳水扁所提出的證據。
顯而易見,合議庭援引支出大于所得的“大水庫理論”判決無罪,是將“公務機要費”視同“特別費”來處理。這兩者雖然在性質上看來相似,但在本質上差別很大。“公務機要費”的用支有明文規定及嚴格限制,使用偽造文件或以不實發票核銷,不只違反“公務機要費”相關規定,也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詐取公共財物罪”,如何可以用被告并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免其罪?
其次,陳水扁有無貪污?可以拿事實驗證。例如陳水扁已承認南線專案純屬虛構,他到各個單位視察的犒賞,也經常由各該單位自行墊支,陳水扁則以收據報銷“公務機要費”,更一審的法官卻對這些視若無睹,認定機密外交都是有憑有據。更可笑的是,法官居然還認定陳水扁私自將“公務機要費”保留彈性運用,是因為當局沒有編列相關預算用于機密外交所致,這種說法完全與事實不符,因為任何“機密外交”,當局都會支應,絕對不用領導人私下扣錢,法官卻聽信陳水扁的一面之詞。
再者,縱令支出大于取得,也不能免除其貪污詐財的事實,因為陳水扁執政8年,從公庫詐領公帑,吳淑珍則向財團索賄,不法所得何只數十億元?難道如此就可以證明扁、珍在主觀上無犯意,在客觀上無犯行?
總之,我們認為更一審法官對于所有不利于陳水扁的證據,一律不予采信;而對陳水扁為己狡辯的說詞則又照單全收;一方面譴責陳水扁“事前未督導家人守法,事中背棄人民托付與期待,事后毫無擔當”,一方面卻又認定使用非法手段侵吞公帑不算貪污,這種前后矛盾的作法,若說不是替陳水扁開脫,其誰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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