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評社25日發表分析文章指出,臺“最高檢”特偵組昨天針對陳水扁涉及國泰金控合并世華銀行等二次金改弊案,依貪污罪嫌將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提起公訴;表面上扁珍兩人又被查出貪污且罪加一等,實際上,特偵組卻以較輕的法條起訴陳水扁,并縱放送錢行賄的金控財團大老板,甚至為特偵組日后不用再調查二次金改案便宜行事,如此的作法恐落人口實。
文章認為,特偵組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扁珍,并述明應該追繳沒收所貪污的款項,實際上,一樣是貪污罪,起訴的條款不同,對于收錢和送錢的人的處罰也不同。
以特偵組起訴陳水扁的第5條第3款來說,也就是認定扁是職務上的收賄行為,等于是認定扁對于二次金改的決定并沒有可以左右結果的能力,如此的認定影響的層次有兩個,第一個,陳水扁因為不是“違背職務”,所以在刑責上比違背職務來得輕;兩者的不同在于違背職務罪刑是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違背職務則是7年以上的刑期。
第二個,因為陳水扁沒有違背職務,送錢的金控大老板在法律上屬于無罪,也等于這些二次金控的案子都沒有問題。特偵組等于是用“保送”的方式,放這些財團大老板一馬,也等于宣告過去被質疑有問題的金控合并案,也不用再深入追查了。
文章最后說,如果特偵組的考量確實是如此,難道這是特偵組為避免詳查二次金改案導致臺灣金融動蕩而顧全大局?還是仍對陳水扁吳淑珍存有禮遇,給予特權?不管如何,特偵組無法對于被質疑不法的二次金改案交待清楚,也難怪外界一再質疑特偵組有縱放扁之嫌。
(本文不代表中國臺灣網立場)
[責任編輯:趙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