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家涉貪弊案定9月11日宣判,臺北地院合議庭今天將針對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認罪協商準備程序進行審理。臺灣《中華日報》今日發表社論指出,由于陳致中沒有將陳水扁家洗到海外的巨款匯回臺灣,有無涉及其它洗錢案也尚未明朗,預料臺檢方特偵組不會準他們認罪協商,這對陳致中夫婦來說固然是咎由自取,對社會也具有警惕作用。
社論說,今年1月間,陳致中夫婦即在臺北地院合議庭準備庭中認罪,并向偵辦此案的特偵組請求認罪協議,承諾會把陳水扁家洗到海外的資金匯回,同時供出吳淑珍所藏價值6億元(新臺幣,下同)的珠寶和現金,以換取不被檢方起訴。當時特偵組要求陳致中簽署授權書指示瑞士、美林等四家銀行,包括最早的“海角七億”及從國泰世華保管室匯出的5.4億元,總計12.8億元存款匯回臺灣。
然而,時隔半年,陳致中前后雖簽署過兩次授權書,卻始終沒有將12.8億元匯回。特偵組發現,陳致中每次簽署的文件都與瑞士方面的規定不符,衡情論理,他既然是賬戶受益人,又有專業的銀行理專協助,應沒有出錯的可能,卻一再發生與規定不符情事,顯然刻意推遲匯款時程。
其次,特偵組在偵訊調查過程中也發現,陳致中夫婦對海外洗錢過程及海外資金流向,不但沒有交代清楚,反而將責任全都推給吳淑珍,聲稱他們只是“單純人頭”角色;同時,陳致中之認罪,只承認檢方已查到的情節,檢方尚未查明的一概不做交代,完全是“選擇性認罪”,對于厘清案情的幫助十分有限。
社論認為,陳致中還對海外資金未能匯回極盡推諉之能事,忽而歸咎于特偵組向瑞士司法當局請求司法協助的函文中,指稱陳水扁家收受不法政治獻金數額與特偵組起訴陳水扁案的金額不符;忽而將責任推給特偵組,認為只要最高檢察署擬具公函,交給瑞士法院及銀行,就可以把錢匯回臺灣。顯而易見的,陳致中夫婦根本沒有真正懺悔,也沒有坦白認罪之心;在此狀況下,特偵組怎么可能同意他們假借徒有其名的認罪協商而免去刑責?
依照臺灣刑事訴訟法規的相關規定,認罪協商的先決條件,系由涉案嫌犯主動供出犯罪事實,免除檢察官搜證或舉證不足以致定罪不易之風險,以提高刑事案起訴的成功率。但請求認罪協商者絕對不能避重就輕,只提供有利自己的片面信息,否則就無法構成認罪的前提要件。
社論稱,可以想見,陳致中夫婦的如意算盤是選擇已曝光的資金,以換取緩刑或免判,然后再慢慢享受剩下來數以億計的不義之財,如此機關算盡,最后恐將竹籃打水一場空。
更重要的是,臺灣地區認罪協商的原意,旨在節省司法資源及紓解訟源,但是四年多來,認罪協商之執行已超過一萬件,其中不乏被質疑有濫用情事,例如橫行嘉南地區的番石榴票詐欺集團,被害人1000多人次,損失2億余元,檢方對10名被告具體求刑6個月至4年6個月不等,但地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達成認罪協商,除首謀被判有罪外,其余共犯均獲判緩刑。
社論最后強調,陳致中夫婦認罪協商之請求,無疑是最具標竿性的案例,臺檢方如準其所請,必須提出不違背司法尊嚴又能讓島內民眾信服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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