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評說,臺北地方法院必須對陳水扁匯往海外贓款的下落作出交代,而贓款是否交代又與陳水扁家的刑度及人身自由有關。法院即將辯論終結,臺檢方今日將有最后一次與陳水扁家協商之機會,陳水扁家以及辯護律師應該好好想想這最后的一步了。
社論摘錄如下,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陳水扁家弊案已近尾聲,陳水扁家四人將判處何種罪名和刑度,固為島內社會關注的焦點;但本案所涉巨額的贓款能否追回,亦是社會公義能否伸張的關鍵。如何求取平衡,應是院檢辯三方思考的重點。
依特偵組起訴及追加起訴陳水扁家的弊案,保守估計陳水扁家貪污所得、違反政治獻金法之所得,應在新臺幣20億元以上;這些錢絕大多數匯往海外,至今臺檢方無法掌握。一旦判決認定這是貪污所得或違反政治獻金法之所得,依法均應沒收;如無法沒收,即應就犯罪者之財產追征之。陳水扁家留在臺灣的曝光財產顯然不足此數,則如此巨額贓款若不能追回,顯然有違公平正義。
陳水扁家四被告目前動態,陳水扁及吳淑珍皆不認罪;陳致中等人雖稱認罪,但對是否承認參與陳水扁夫婦犯罪所得之洗錢,以及協助檢方取回贓款,均態度不明。在此情況下,檢方自無與陳水扁家協商之余地,唯有交由法院判決;而若法院認定陳水扁家有罪,以陳水扁家的犯后態度,恐怕刑度不輕。然而,判處重刑,若陳水扁家仍不交出贓款又當如何?
在第一審判決之后,不論陳水扁家是否交出贓款,在押的陳水扁都必須由第二審法官判斷其得否交保。至于其子女解除限制出境的問題,依實務上習慣,亦將交由第二審決定,否則即行解除限制。陳水扁若獲得交保,其子女解除限制出境,則陳水扁家人即很有可能自由到海外處置贓款,以致日后更難令其匯回結案。因此,院檢方面對此必須有更審慎的考慮。
首先,在第一審宣判之前,陳水扁繼續羈押固已確定,其子女之限制出境,在陳水扁家未確實履行交出贓款之承諾以前,當然也不宜解除,且檢方亦不宜與之協商。至第一審宣判之后,第二審因考慮到贓款仍未追回的問題,法官恐怕亦應慎重處理陳水扁是否繼續羈押,以及陳水扁家成員是否繼續限制出境的問題。
倘若在第二審審理期間,陳水扁家的態度依然強硬,寧坐牢也不交出贓款,承審法官自無從輕發落的回旋空間;但若陳水扁家態度改變,配合檢方追回贓款,則兒輩從輕量刑甚至給予緩刑,或能獲得社會諒解。唯若陳水扁家態度不變,直至三審定讞,則恐法院也別無選擇,或許會將陳水扁由羈押直接發送執行,陳水扁家成員亦可能限制出境直至判決確定發送執行。倘是如此,自是陳水扁家寧可要錢不惜坐牢的心態所致,怨不得人。
以上或是法院和檢察官站在社會公義的立場,不得不有的考慮。但就陳水扁家而言,倘若堅持保有贓款,則最不濟的情況,縱使陳水扁家人一直在押或限制出境,直至判決確定、服刑完畢,則在陳水扁家人坐完牢之后,恢復自由之身,還是可以享用到贓款。實務上,為了錢寧可坐牢也拒不交出贓款的案例比比皆是,陳水扁家未必不會心存此念。
不過,陳水扁家的如意算盤亦可能難如所愿。因為,海外贓款若不能匯回臺灣,但畢竟已被海外的銀行認定為涉案金錢,陳水扁家也未必即能取回。倘系如此,陳水扁家一方面取不回海外贓款,另一方面又要面臨法院追征,恐將兩頭損失。因而,陳水扁家較平衡的作法仍應是設法及時將錢匯回,以免愈陷愈深。
法院必須對贓款下落作出交代,而贓款是否交代又與陳水扁家的刑度及人身自由有關。法院即將辯論終結,檢方今日將有最后一次與陳水扁家協商之機會,陳水扁家以及辯護律師應該好好想想這最后的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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