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生報》27日發表社論說,陳水扁與吳淑珍受賄案喧騰迄今已達年余,預期全案審理過程至終結之時,勢必又要耗費數年時間。在檢辯雙方各說各話,陳水扁又堅不認罪情況下,此一臺灣史上最駭人聽聞的貪瀆案勢將繼續造成社會的割裂與不安。
社論說,若就法論法,任一案件被告固有充足權利為自己辯冤白謗,但所涉及的范圍僅系少數關系人,不致引起如此大沖擊。陳水扁案卻幾乎“動搖國本”,牽連入內者包括政商名流,非但震驚臺灣社會,更因為此等人士過去均系所謂“國之棟梁”,如今竟涉入貪瀆案中,小老百姓對臺灣信心的喪失恐怕是陳水扁案最嚴重的后果。更令人不安的則是位居領導人8年之久的陳水扁,雖在各方指證下,并被羈押進入看守所,但表現得竟是一付坦然之狀。我們以為,“罪與罰”固有待法律厘清,但面對如此牽動“臺灣根本”的案件,陳水扁能不因道德上嚴重失格而向人民道歉?
也許沒有人在意陳水扁一句道歉話,但一位在道德上失格的前“元首”竟仍能如此悠然,則社會黑白與是非標準必被破壞殆盡。佛家有言“所有痛苦源自欲望”,設若陳水扁家因欲望而積聚大量財富,現在竟無絲毫痛苦之感,似乎也在證明不擇手段獲得的金錢并不為恥,這與傳統的道德觀念可說相去頗遠。古人又說“士大夫若愛一文,便不值一文”,都在強調廉潔的可貴,否則便枉為知識分子。因此陳水扁夫婦以各種名目搜括金錢高達數十億,無論今后法律如何判決,最起碼已自失其格,又如何能面無愧色快樂生活?
如果從法律觀點言,一個未經定讞的案子其中被告當然可以說是無罪之人,但這僅是法律見解。因為維系社會安定的因素,除了法律外,尚包括風俗習慣,以及道德上的約制,外加宗教的勸人為善教義,若以現代觀念論,民意更是重要指標。陳水扁、吳淑珍案件固然尚在審理中,但除了法律責外,其余各項是否能通過社會檢驗?恐怕這是當事人必須思考的問題。
在面對千夫所指下,陳家仍然出有名牌轎車,住有豪華宅第,食山珍海味。固然有錢又有什么不可以?但一位口口聲聲尋求“臺灣獨立”、自認有高度政治理想的人,卻完全以自身利益為前提,又如何為臺灣前途犧牲奉獻?想想印度甘地,他是如何以清貧艱苦的行腳方式追求理想,以陳水扁自謂的對“志業”奉獻,可說太過廉價了!
根據陸續揭露的案情,馬永成向特偵組供稱,則“政部前部長”李庸三系“國泰金控”向陳水扁推薦,而李又準許“國泰”并購世華銀。陳敏熏因涉購贈送陳水扁家一千萬元,而獲任101董事長,現也被特偵組改列被告。吳淑珍更向特偵組遞出陳報狀,詳列20位大老板送錢明細……凡此種種皆顯示案情將再擴大,陳水扁家涉案程度也越來越深。在此一狀況下,陳水扁仍老神在在,不以進入看守所為恥,更不時將矛頭指向政治迫害,使人民陷于分歧中。
陳水扁日前曾再度絕食,“死諫”的原因之一竟是“對他從政造成家人諸多不便,其至連結婚34周年都無法與妻子相聚,表示歉意”,對于因陳水扁案造成的臺灣紛擾與傷害仍然置若罔聞,在愧對家人之外,更是愧對無辜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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