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夫婦侃侃而談“單純?nèi)祟^”,“只是被支配、被指示”與“太超過”等說法,已經(jīng)成為坊間茶余飯后的談資。許多人開始疑惑,臺灣的法律教育真是這樣嗎?如果不是,臺大法律系怎么會教出陳致中這種學生?
臺灣《聯(lián)合報》社論指出,“司法”實務所謂的人頭,是指“非交易主體”被惡意拿來充當“交易主體”;在涉及刑事犯罪時,人頭就是真正犯罪人(所謂“間接正犯”)的工具。然而,人頭的法律責任要看相關規(guī)定和事實才能認定,至少在行政與民事上的責任,未必都能免除。人頭必以無行為的“意志”為前提,其情節(jié)無非兩種:一、完全不知;二、或者被脅迫而欠缺自由意志,只能機械式的照作。所以,陳氏夫婦若明知自己在為他人開戶時,唯一可能構(gòu)成人頭的情形就是被脅迫了;此所以他們一再說是“被支配與指示”、“母命難違”。然而,一個將滿三十歲,為人夫甚至為人父的法學碩士,如何可能以母親的意旨為無法抗拒的脅迫,而全無反抗的余地,任何法官恐怕都作不出這樣的認定;尤其從陳致中自言“深信父母的清白”看來,他的角色應較接近“自由信徒”,而非“人頭”。因此,我們對陳致中的驚異其實有兩方面:一是學法律可以學到如此不通,一是自貶為違法工具角色可以說得如此無愧!
將這樣一個特殊個案夸大為法律教育的失敗,或是臺大法律系的失敗,容有以偏概全之虞。但如果宏觀地回看我們的社會,思索陳致中這樣的不通與無愧,隱隱然還是可以看到一些所以致此的原因。觸目可見,隨著臺灣的法治化,和法律漸深入社會各個角落,法律系教授憑其專業(yè)技術與語言的優(yōu)勢,在各個領域都能占到不錯的位子,使他們形成了一股新興勢力。這些法律教授的社會活動,看在學生的眼里,無形中也影響了他們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
社論說,這幾年我們看到法律系教授出格的行為舉止,相對于社會各界的期待,諸多奇言異行還真令人嘆為觀止。例如:“行政院”幾位法律系出身“閣員”設計的抵抗權(quán);多數(shù)“委員”為法律系教授的“行政院”訴愿會,做成公然違反訴愿法的“公投案”決定;多數(shù)“委員”為法律系教授的“行政院中選會”,做成公然違反“公投法”的“公投綁大選”決定;半數(shù)成員為法律系教授的“大法官”,違法受理由偵審對象提出的指摘審判個案“違憲”的聲請,并做成解釋,干擾審判的進行;更不消說,少數(shù)法律系教授或在非法律系教法律的教授,一再以粗口評論公共事務,甚至招攬仲裁,圖謀暴利。這些林林總總的現(xiàn)象,看在法律學子的眼里,發(fā)現(xiàn)法律可以如此隨心所欲,如此表里不一;最后會造就一位如此不通與無愧的陳致中,又有什么奇怪?
所有大學法律系的教授實在應深以陳致中的案例為戒,在課堂上講授法律課程時,一定要不憚其煩的回到所有法律制度背后的正義理念。實定法當然不會完美,“立法”技術或政策權(quán)衡的瑕疵在所難免,因此法律的解釋可以在一定情形下突破文字,這樣的彈性當然是可以容許的;但即使作法律的補充,亦應回歸該法背后追求的正義理念,亦即“法后之法”。為體現(xiàn)法律正義而調(diào)適變遷的必要彈性,豈可與謀求私利而玩弄法律混為一談;兩者的差別,只要看前面舉的幾個例子,便可一目了然。
尤其,社論認為,法律系教授在公開場合的一言一行,都應考慮到這個法治程度還不高的社會和民眾,會受到如何的潛移默化。有如美國法學家龐德所稱的社會工程師,法律系教授傳播的法律印象,是直的、正的,還是橫的、歪的,影響的是整個社會結(jié)構(gòu)的穩(wěn)定。能不慎乎?能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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