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日前通過“強制退休年齡延長至六五歲”一事,對此,臺灣“立法機關”一直是抱持著樂觀的態度,認為強制退休年齡延長至六五歲可以達到許多目的與效益,包含:符合“高齡化和少子女化”的發展趨勢、落實“總統”當選人的政見和保障高齡勞工的任務權益。然而,任何政策或法律的制訂與實施必然有其受益者和受損害者;倘若受損害者的人數超過受益者,那么政策或法律制訂的正當性必然會受到質疑。
《聯合報》對此發表評論說,“立法機關”主張,強制退休年齡延長至六五歲可以嘉惠當前年齡層在六到六四歲的受雇勞工,人數約為七萬四千人。盡管如此,“立法機關”可曾評估有多少勞工的權益會因此而受到沖擊或影響?根據個人評估,首當其沖者應該是當前年齡層在五五歲到五九歲的受雇勞工,人數約為四六萬六千人;而這些受雇勞工可能會面臨以下影響:
一、延后獲得退休金給付:預計獲得退休金給付的時間會由現在的一至五年延長為六到年。
二、無法獲得退休金給付:由于獲得退休金給付的時間延后,若雇主以關廠、歇業、業務緊縮或任務能力不能勝任等理由使勞工去職,勞工獲得退休金給付的權益勢必受到影響。
換言之,臺灣“立法機關”通過“強制退休年齡延長至六五歲”之舉已經使得為數不少的勞工陷入“能否獲得退休金給付”的說不準情境。
基于高齡化與少子女化的需要,延后退休年齡有其必要和重要性。然而,為避免產生太多的負面沖擊或影響,許多國家不僅對于延后退休年齡是采取漸進式的作法,更提供必要的誘因鼓勵勞工延后退休和降低企業雇用中高齡勞工的工本。
反觀臺灣,當行政機關于看守期間似對“立法機關”的作為采取消極的立場時,在未提供任何配套措施或誘因的情況下,“立法機關”單方面通過“強制退休年齡延長至六五歲”之舉是否妥適,不言而喻。對此,“立法機關”應盡速與行政機關協調規劃必要的配套措施或方案,以降低負面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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