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矚目的高雄市長選舉走路工事件,日前一審判決兩名被告無罪,臺灣法院認定走路工是選舉造勢活動工資,不算買票賄款。臺灣《中央日報》網絡報今天發表社評說,盡管對選舉結果已毫無影響,但此項判決若不能盡速定讞,不僅將使查賄標準難以界定,更可能使臺灣選舉風氣更加惡化。
去年高雄市長選舉前夕,陳菊總部在深夜十一點召開記者會,指控黃俊英發放走路工,涉及賄選;次日選舉,黃俊英在一片看好的情況下,卻以1114票的些微差距落敗,事后外界咸認,走路工事件是導致選舉翻盤的重要因素。因此黃俊英提起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之訴。吊詭的是,六月十五日一審判決陳菊當選無效,十一月十六日的二審判決,卻又推翻一審認定,判定陳菊當選有效。塵埃既已落定,無論走路工案判決結果如何,顯然都無關大局。
盡管如此,外界對此議論紛紛,主要原因是,走路工雖已行之多年,并被許多鄉下民眾視為理所當然,但“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所訂“賄選犯行例舉”正面表列多項賄選事項,其中第一項明定“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就是賄選。然而,承審本案的法官判決認為,接受“走路工”參與造勢晚會的民眾,當晚必須搖動旗子、搖動加油喇叭、高喊當選等,期間非短,“全程參與活動,并非輕松”;且造勢晚會招攬民眾前往捧場,“目的應在聚集人潮、宣傳造勢,而非在于換取選票”;同時五百元在活動后隨即發放、全車民眾只要有參加活動者,不論有無選舉權皆可獲得,衡諸經驗法則及社會常情,應非意在“買票對價之不正利益”,而系參加該活動者之工資性質,非屬交付之賄賂對價。
社評認為,就事論事,法官判決并非無據,因為最高法院及高院判決案例中,對于選舉時以走路工名義發錢者,有的判有罪,有的判無罪,其關鍵即在于發給走路工的實質目的,是否與投票有對價關系,換言之,如果走路工意在換取選票便有罪,否則就無罪。
盡管如此,如此判決要是形成判例,走路工無異就被社會認定為合法的工資,任何候選人都可以在選舉活動期間,“臨時雇用”民眾搖旗吶喊,然后,只要不指名道姓,要求支持特定候選人,就可名正言順發給走路工,試問,如此豈不是將賄選化暗為明?擺明以走路工之名行買票之實?長此以往,還有人敢不發走路工嗎?
社評指出,正因為如此,我們雖然相信法官必然有其判決無罪的法律見解,卻不得不提出嚴正警告,如果“司法”當局不能從嚴規范走路工,臺灣的選舉一定永無寧日,選舉官司也一定層出不窮!
社評質疑,話說回來,候選人發走路工如果算賄選,當局發走路工難道就合法嗎?候選人用金錢換選票算賄選,為什么當局用金錢或政策換選票就不算賄選?難道換個名目就不是“買票對價”?還是說當局有合法買票的特權?當局在高唱查賄的同時,難道不應該檢討一下本身有沒有政策賄選?是不是違反行政中立?有沒有濫用行政資源為特定候選人或特定政黨輔選?如果當局都公然賄選,明目張膽的違法犯紀,還有什么資格要求候選人守法呢?職是之故,我們強烈要求民進黨當局必須立即停止一切政策買票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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