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報》近日刊文稱,臺灣“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轟動登臺半年多,偵查行動熱鬧有余,究其實,卻未表現出異于以往的檢察新文化及新風范,反而清楚暴露檢察系統過往的病征。
文章指出,各界期待特偵組成立,不過是等待一個能和當權說“不”的檢察頭子,由他帶領兼有部分“司法”性格的檢察官,放空官位和利益,為人民辦案。可惜,理想禁不起現實考驗,通過“立法院”同意權的“檢察總長”,放不下“立法院”的人情,也放不下和高層的關系;一上任,就因和黃芳彥的夜宴事件,喪失了足以“威嚇天下”的凜然正氣。
少了這股氣,“總長”彷佛消失般,難得出面講話,更不敢講重話。于是,當特偵組遭“首長特別費”案纏身,“總長”竟像個局外人似的消失無蹤,不敢談統一見解,無法解決不起訴后的再議爭議,看不出“當家”的樣子。
掙不開政治性案件的包圍,連民生有關的“囤積”案件,都消耗了特偵組的名器。在“特別法”廢除后,囤積已很難構成刑罰,就算是特偵組,又能奈何?這種配合政策演出的案件,并非一定要特偵組出面不可,特偵組卻被推到最前線,大家長一樣默默承受。
少了昂揚抬頭、適時說不、就案件論案件的氣魄,特偵組還剩什么?不過是一般檢察署的復制品罷了,何“特別”之有?而且,若行政力量可以隨意動搖特偵組的意志,那么,要控制一個組,反而比控制全臺各地的檢察長、檢察官來得容易,不是嗎?
成立特偵組,所為何來?未成立特偵組前,一個地方的檢察官就可以傳訊“總統”,一個高檢署的檢察官就敢于起訴“總統”;成立特偵組,原是要加強對檢察總長的保障,建構出更無懼外力的偵查小組,實際運作起來,怎么全變了樣?
文章最后表示,制度在于人的實踐,當人失去理想,甘被現實操控,制度自然就會變調。特偵組是檢察官向上提升聲望的產物,特偵組的榮辱屬于檢察官全體,如今這種表現,需要檢察官們好好把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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