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要費”案的審判9月中旬進入最后審理階段,“總統府”突然以公函行文臺北地方法院,表示有關本案的卷證資料已列為絕對“國家機密”,永遠不得公開。
《人民日報·海外版》今天刊發題為“臺灣小法官挑戰陳水扁”的署名評論文章,文章指出,這一動作當然是陳水扁和他的律師團精心設計的一記救命絕招,雖然馬永成與林德訓等人在本案中只是從犯,但主被告吳淑珍托病缺席,法庭只能審訊他們。從犯如果被判有罪,就等于全案定了性,勢必要追究下去,吳淑珍和暫時受到法律豁免權保護的陳水扁,最終還是脫不了干系。熬過了初一熬不過十五,于是阿扁決定以“絕對國家機密”當借口,來個釜底抽薪,查封一切卷證資料,期望以證據不足為理由,結束本案。
文章說,這一招很厲害也很徹底,但是他以特權來掩飾吳淑珍等人的可能罪行(當然也包括了扁自己)未免過于明顯。如今事態緊急,顧不得許多,扁和他的律師團嗅出本案的走向對吳淑珍等人不利,即便案子可以拖到2008年5月之后,可是扁一家往后的日子更不好過,不如趁權位在手,一勞永逸將之處理,永絕后患。
臺北地院駁回了陳水扁絕對“國家機密”的說法,舉出五大理由,指陳水扁此舉屬違法行為。臺北地院指出,合議庭在今年1月曾征詢“總統府”,本案的所謂6項“外交工作”是否已核定為“國家機密”,“總統府”覆函稱并未核定為機密。直到9月部分被告進入最后審理階段,才急忙發函核定這些資料為絕對機密。合議庭認為,陳水扁拖延了七八個月后才作出核定,選擇的時機可疑,顯見他核定這些資料的動機并非基于“國安”利益,陳水扁的行為有意隱瞞吳淑珍、馬永成等人可能的行政疏失及違法行為,而且法院扣留的卷證發票屬于“非機密費”部分的核銷單據,大多數是搜集他人的發票,更沒有任何機密性可言。至于檢察官筆錄的6項“外交工作”,媒體早已廣為報道,迄今也未發生妨礙“國安”問題,根本沒有核定為絕對機密之必要。所有證物裁決不予退回。
文章表示,這是“總統府”與臺北地院第一回合的交手,有評論者為之歡呼,認為這是小法官挑戰“大總統”,凸顯了“司法”獨立,但這場官司離審判終結還很遙遠。陳水扁主導動員了民進黨、“府、院”及“大法官”會議來干擾本案的審理。“大法官”會議甚至還為扁做了“627號憲法解釋”,認為“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檢察官不應當質詢有豁免權的“總統”,這份文件為扁開脫的用心路人皆知。“總統府”核定卷證資料為“國家機密”的舉動,也以“釋憲文”為依據,想壓住臺北地院合議庭,但合議庭的3個法官沒有退讓。平心而論,臺灣法官有這種擔當的并不普遍,相形之下,“大法官”會議為了屈從上意,奉旨炒出一盤“釋憲文”,相當令人不齒了。
這樁“案中案”才方興未艾,“總統府”立即發表聲明指控,合議庭球員兼裁判,裁決不公,決定要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府”方不斷搬出“釋憲文”來做法理根據,指臺北地院無視“國家機密”,漠視“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吳淑珍的首席律師顧立雄表示,合議庭駁回陳水扁的裁決大致引用起訴書的文字,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已形成被告有罪的偏見,并完全誤解“釋憲文”,問題很嚴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庭在未終結審判之前,固然不能認為被告有罪,但是執法人員可以理所當然的質疑被告有脫罪的居心。
(作者言浩,曾任《聯合晚報》主筆、《中國時報》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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