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不僅包含了中國對全球治理的新貢獻,也為中國發展模式的轉變帶來了新機遇。與推動巴黎協定相比,中國在減排行動上的堅定,是推動全球氣候治理的最好保證。
當地時間12月12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近200個締約方在法國一致同意通過全球氣候變化新協議。巴黎協定包含了近20年間氣候政治中各方力求推動的“長期目標”“氣候資金”“行動力度”“透明度”和“適應(行動)”等五大關鍵要素。根據協定,全球將盡快實現溫室氣體排放達峰,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凈零排放。
巴黎協定是歷史上第一份全體締約方通過的持續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凝聚了各方最廣泛的共識,由此也讓全球氣候治理進入了新的歷史節點。這個節點的到來,表明各締約方認識到歷史責任、資金安排、減排約束等長期存在的分歧不能成為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阻礙,也與包括中國在內的主要排放國積極承擔責任、努力推進協
議達成有直接關聯。
2014年北京APEC會議期間,中美共同宣布兩國將共同出臺政策,減少碳排放,美國設置了在2025年使碳排放較2005年減少26%的目標,中國宣布在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并爭取盡早實現。今年9月,習近平訪美期間,中美再次發表應對氣候變化的聯合聲明。世界上最大的發達國家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氣候治理上的密切合作,成為巴黎氣候大會達成共識的關鍵因素。由此,也體現出中國負責任大國的國際形象。
巴黎協定不僅包含了中國對全球治理的新貢獻,也為中國發展模式的轉變帶來了新機遇。首先,巴黎協定為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增設了新支點。作為巴黎協定的主要推動者,中國能
否探索出符合自身發展階段和國家情況的治理道路,如同經濟增長一樣為新興經濟體和后發國家樹立榜樣,事關全球控溫能否“不斷加強行動力度”,也事關發達國家能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其次,巴黎協定為中國加快綠色發展提供了外部制度約束。巴黎協定的新目標,要求國內氣候治理政策、技術、市場相應變革,以更好地履行中國的自主貢獻方案,創新低碳發展和能源轉型之路。
當然,也要看到,這種創新和轉變過程不可能一帆風順。從國內氣候治理看,在內外環境不穩定的形勢下,讓經濟保持在合理區間運行是當前主要的發展目標。由于經濟增長模式還未實現徹底改變,因此,粗放式增長仍是不少地方的主要增長方
式。這與氣候治理形成的矛盾需要進一步疏解。從全球氣候治理看,巴黎協定雖然提出了明確的控溫目標,以及“減緩”“適應”等對策,但排放目標是否有真正的約束力,資金援助能否實現還是疑問。2014年,發達國家給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援助,樂觀估計為600多億美元,遠低于每年1000億美元的底線,隨著經濟復蘇的分化,發達國家的“還債”意愿可能會進一步降低。
無論巴黎協定在未來落實情況怎么樣,中國都應該按照已制定的行動路線,繼續兌現2020年前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目標,并為此繼續在制度安排等方面推動相應改革。與推動巴黎協定相比,中國在減排行動上的堅定,是推動全球氣候治理的最好保證。(徐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