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至12月11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1次締約方會議(世界氣候大會)將于巴黎舉行,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將出席大會開幕活動,并與有關國家領導人舉行會晤,就雙邊關系、共同推進巴黎協議談判進程等交換意見。
此次巴黎氣候大會,很可能會達成關于2020年后應對氣候變化國際機制的協議,推動全球氣候治理的邁出重要一步。中國理念和中國方案將會在未來全球經濟治理架構形成過程中發揮引領作用,為解決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做出中國貢獻。
第一, 中國倡導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推動各國在全球氣候治理的理念和原則問題上達成一致。
氣候問題具有外部性,需要各國協同行動,但各國所處發展階段、受氣候問題影響和約束程度以及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不同,必須提出一個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原則以協調各國共同行動。在日前的外交部吹風會上,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民提出,巴黎協議應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原則和規定,特別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這是中國向世界提供的全球氣候治理的中國理念,通過包容性號召更多的國家開展積極行動,將會有力地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的多邊進程。
第二,中國作為連接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橋梁,將會協調化解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關于融資、技術等操作性問題上的分歧。
融資問題,即在操作層面,應由“誰”來出資,各方出多大的資金比例來負擔氣候治理的成本的問題。任何一項國際公共物品的供給,最終要落到融資問題上。各國的能力和政策優先項不同,理應在融資安排上有所差別。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就出資比例問題存在的很大分歧——發展中國家抱怨發達國家出資意愿不強、不履行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關于“綠色氣候基金”的協議,發達國家希望發展中國家也應該承擔相應成本。
一方面,中國同發展中國家處境相同,需要承受氣候治理約束下的國內調整的痛楚;另一方面,中國作為轉型中的開放經濟大國,必須通過國內轉型維持經濟的持續發展,并盡快掌握綠色經濟時代的經濟競爭的主動權,而且也需要承擔更多的國際責任。中國已經籌建氣候變化南南基金,并通過與“基礎四國”和“立場相近發展中國家”溝通協調,推動各國在融資問題上加強合作。中國在國內推行的(PPP)公私合作模式也可能為解決未來應對氣候變化資金不足問題提供思路。
第三,中國大力推動自主性減排,進入調整經濟發展模式的“新常態”,為達成約束性的國際氣候治理機制打下了國內基礎。
全球氣候治理停滯不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各國一直未能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議,美國對此持反對態度:美國國務卿克里在11月11日對英國《金融時報》表示,巴黎氣候談判不會達成一項從法律上要求各國減排的“條約”。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11月19日明確表示,希望巴黎氣候大會能夠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并相信大會最后會達成共識。
對此,中國積極推動經濟發展模式轉型,把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列入“十三五”發展規劃中,以“鐵腕”強化環境保護和減排,于2015年6月,正式向聯合國提交2020年后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自主決定貢獻”,計劃于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并且明確了于2030年左右達到碳排放峰值,為達成“巴黎協議”做好了積極的國內準備。
中國日益增長的國家實力、堅強的環境治理決心和領導力以及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進程中連接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特殊地位,將會促使中國從全球氣候治理的參與國演變為全球氣候治理的引領國,為全球氣候治理做出中國貢獻。(劉瑋,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